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時間:2020-01-19 15: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選的十個商事案件,均為2019年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和標志性意義的案件。
這十大案件分別為:違規以上市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案、公司為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款支付提供擔保無效案、公司內部人員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賠償案、對特殊金融消費者權利予以特別保護案、股民訴祥源文化龍薇傳媒及趙薇等證券虛假陳述系列案、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違規從事期貨交易無效案、結構化信托的劣后級受益人不得先于優先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利益案、浙江金盾系破產重整案、渤海鋼鐵集團破產重整案、我國保險業史上最大保險理賠案。
這十大案件展示了過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商事審判中,注重辯證理解并準確把握契約自由、平等保護、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在定分止爭、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所作出的積極貢獻。
應人民法院報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鄒海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對上述案件進行了精彩點評。(人民法院報記者韓芳)
1、違規以上市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案
——原告姜申英與被告中鑫匯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被告運盛(上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錢仁高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出借人姜申英與借款人中鑫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借期協議擔保人處加蓋有上市公司運盛醫療的印章以及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錢仁高的印章。此前,運盛醫療已經對外發布了原法定代表人錢仁高辭職公告和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因中鑫公司未還款,姜申英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還款,同時要求運盛醫療、錢仁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各方當事人在簽訂系爭協議前,運盛醫療作為上市公司已對外公布了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故姜申英理應知曉錢仁高無權代表運盛醫療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其要求運盛醫療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專家點評 趙旭東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員違規以上市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是我國資本市場長期以來的“毒瘤”,嚴重損害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本案所確立的裁判規則,對于推動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質量、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要求債權人在接受上市公司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時,必須審查、了解行為人是否享有相應的代表或者代理權限,即必須審查是否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公司授權,債權人的這種審查義務是實質審查?,F實經濟生活中,上市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都會在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后及時發布公告,債權人完全可以在看到公告后再簽訂擔保合同,以確保擔保合同有效。因此,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如果重大擔保事項沒有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上市公司的簽約代表違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其效力如何呢?我認為,主要是審查債權人是否善意: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沒有經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認定債權人不是善意;二、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該擔保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認定債權人不是善意。擔保事項僅需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債權人要證明自己是善意的,必須證明上市公司董事會召開會議通過了為該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決議。
2、公司為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款支付提供擔保無效案——彭輝訴陳云川、湖南嘉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簡介
嘉茂公司股東登記為彭輝、陳云川及案外人孫長江、肖茂雄,陳云川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20日,彭輝、陳云川、孫長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彭輝將其占嘉茂公司42%的股份以人民幣400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陳云川、孫長江、肖茂雄,并對具體轉讓事宜進行了約定。2017年4月19日,彭輝與陳云川、嘉茂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嘉茂公司自愿對陳云川所欠彭輝的全部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后因陳云川未按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彭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陳云川支付股權轉讓款及利息暫合計2648.9199萬元,嘉茂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彭輝作為轉讓股東明知公司股權狀況,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行為已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不屬于善意相對人,判決嘉茂公司不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專家點評 王利明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