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要積分,稅務與會計該怎么處理?
時間:2020-01-21 10: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這其中的招式可謂是花樣百出!
但是,消費積分卻是眾多商家們百試不爽的招式,也幾乎是眾多商家們必備的“武器”之一吧。
可是呢,對于這個問題,就難住了我們的一些會計人員:不知道該怎么進行財稅處理!
不急,老彭來個大家說道說道,保證讓你記住該咋整。
一、先說會計上的事情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的說法,應該叫做: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
是不是有點拗口呢?沒辦法,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現在的通病,讀著順口了顯示不出有些人是喝過“洋墨水”的,也顯示不出人家的高深。
扯遠了,拉回來。消費積分,反正大家也都明白是個啥意思,不多說,按照準則的說法就是給了消費者一個“額外購買的選擇權”。
當然,這個“額外購買的選擇權”是有價值的,否則消費者才不會陪著你玩呢,釣魚還要撒點誘餌呢,是吧?
既然是有價值的東西,而且是企業承諾以后將會支出或負擔,會計上就要確認,這叫謹慎性原則。
這個價值怎么確認呢?收入準則倒是說了一大堆,反正看著是云里霧里的,就不轉述了,如果不復制粘貼的話,我也估計轉述不清楚。
反正會計準則說可以“合理估計”,就說說我的“估計”想法吧,不對的話,歡迎指出:
先舉個例子來說,比如商家規定消費10元積分1分,以后再來消費時1分就可以抵扣1元錢,但是不能兌換現金。
那這個積分到底在會計上該確認多少價值呢?1元錢?
肯定不對啊,消費者現在還是消費了價錢為10元的服務啊,那1分是不能直接兌換現金的,只是相當于后續消費可以用來打折的。
所以,我想這個應該是把第一次收入金額10元用來分成11份,其中10份立馬確認為當期收入,積分1分當然就是商家的負債。因此,1分的價值=1/(10+1)=0.09元。
當然,按照會計準則沒有這么簡單,因為還要考慮消費者來使用積分的可能性,消費者不來使用的積分等于沒有價值。
撒出去的魚餌小了,魚兒不上鉤,魚餌就等于沒有價值,是白忙活了!
所以,對于積分的價值我們還要乘以使用的概率,這個就需要會計人員根據歷史數據、營商環境等來一個“掐指一算”,看看是60%合適還是80%合適。
這個“掐指一算”,不是讓你當半仙,專業上叫會計職業判斷!
還是舉個例子來說說吧,不然我也說不清楚了。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連鎖火鍋店,在2019年12月搞了迎新促銷,消費滿100送100(積分)。積分可在未來180天內在旗下所有門店使用,消費滿200可用積分100。同時,甲公司計劃在未來180天推出88折優惠(優惠12%)。
上述兩項優惠不能重疊使用。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預計有80%的積分客戶會使用。
假定甲公司在2019年12月取得了含稅銷售額3180萬元,送出積分3180萬元,其中積分在2019年12月31日前使用了1060萬分,剩下的積分預計使用率不變。
假定上述金額均為含稅價,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6%。
【解析】本案例中,使用積分有50%的折扣率,遠高于其他一般客戶能夠享有的12%折扣率,因此應認為甲公司的該折扣券是向客戶提供了重大權利,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就是要單獨確認積分價值的意思)。
因此,100分積分的價值(含稅)=100*(50%-12%)*80%=30.40元。
甲公司2019年12月銷售積分的價值=3180*30.4%=966.72萬元(含稅),積分價值不含稅金額=966.72/1.06=912萬元。
因此,確認銷售收入時,確認積分價值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318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88萬元(3180/1.06-912)
合同負債-消費積分 912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0萬元
2019年12月31日,根據已經使用的消費積分,再次確認收入:
借:合同負債-消費積分 30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4萬元
這個304萬元是怎么來的呢?
計算方法一:積分總價值912*使用積分1060萬/總積分3180=304萬;
計算方法二:使用積分1060萬*積分價值率30.4%/1.06=304萬。
如果年底“掐指一算”,之前預估的使用率會發生變化,就還要在“合同負債”和“主營業務收入”之間進行調整,方法跟前面的計算積分價值是一回事,計算出來的積分價值大于賬面價值,就調增“合同負債”、調減“主營業務收入”,反之亦然,不多說。
拉拉雜雜說了這么多,有些人估計還是沒有明白,老彭就再次祭出老彭家的“殺手锏”——流程圖,幫助頭暈的人捋順一下思路:
稅務方面涉及到三個稅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一)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處理涉及到三個環節,下面依次說說。
1.發放消費積分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