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工資、差旅費能否在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時間:2020-01-20 23:5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咨詢對象:廈門市稅務局
問題內容:
我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日常產生的工資,長沙公司注冊,差旅費用是否在合伙企業匯算時要被調增,不可以稅前抵扣呢?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六條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