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的規定、計算方法、糾紛等問題解析
時間:2020-02-01 15: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年假是法定福利,企業應當遵守,員工也非常關注和重視,涉及到員工本人的合法權益。
企業HR應對年假政策準確掌握,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今天就關于年假的相關問題詳細解析。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累計工作年限
年假天數
備注
1-10年
5天
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0年(含)-20年
10天
20年(含)及以上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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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天數計算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舉個例子1:小王2019年10月1日入職某公司,工作年限累計8年3個月,計算小王2019年可休年假天數是多少?
答:小王年假天數應為5天。 計算小王折算后的年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即92/365×5=1.26,所以小王2019年可休1天。 5 年假是單位安排?還是個人安排?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可以根據業務情況,集中安排員工休假,本人請年假要經過批準后才可以休,否則可視為曠工處理。 6 未休的年假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總結為兩種情況:
因單位原因未安排的,需要按照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