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時間:2020-02-04 13: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如何獲知公益性社會團體具備捐贈的稅前扣除資格?是如何公布以及由哪些機構來公布的?這是納稅人所關心的,也有不少納稅人對此相當困惑。
一、公布單位
兩個層次聯合公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
財稅[2010]45號規定,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
二、資格公布
1、每年公布繼續獲得和新獲得資格的名單。當年未公布的,即未取得資格。
財稅[2010]45號規定,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2、僅在公布所列明的年度內有效。如,通過查看《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號)的名單,甲公益性社會團體如在2017年度第一批、第二批名單內,乙納稅人在2017年通過其捐贈給慈善事業的,可按公益性捐贈相關規定作稅前扣除;2018年,乙再次通過甲捐贈,但甲未在2018年度的名單內,乙不得按公益性捐贈規定作稅前扣除。
財稅[2010]45號規定,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公布的滯后性。如,(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號)在2019年5月21日發文,公布的是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號)在2019年5月6日發文,公布2018年度第四批。
納稅人并不能提前查詢到全部的資格,即便一般是于匯繳前公布,但離實際捐贈時點已相差數月。
4、取消或無法獲得資格的“一票否決”。如果納稅人通過相關公開信息或渠道,獲知該公益性社會團體在該年度有行政處罰單次在1萬元以上的,當年度就會被取消或無法獲得資格。
財稅[2018]110號規定,財稅[2008]160號和財稅[2009]124號中的“行政處罰”,是指稅務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
三、捐贈票據
1、票據種類。公益性群眾團體,長沙工商代辦,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政府部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財稅[2009]124號規定,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捐贈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捐贈票據的印制、核發、保管、核銷、稽查等工作。捐贈票據分別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捐贈票據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2、開具金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3、使用范圍。財綜[2010]1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捐贈票據,一般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核發使用,不得跨行政區域核發使用,但本地區派駐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益性單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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