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捐贈不能扣除,除非公益組織給你開票
時間:2020-02-05 23: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這幾天,湖北和武漢紅十字會的名聲算是徹底毀了,許多組織和個人直接給醫院捐贈,不再通過紅十字會。很多公眾號說莆田系買自己的口罩通過紅十字會捐給自己的醫院是沽名釣譽,有懂稅的說是為了避稅。本館主對此事不作評論,只是想說說捐贈支出的稅務處理。
本館主一直不認為公益性捐贈是為了避稅,捐贈是限額扣除,人家留著這錢干點什么不好,還能全額扣。
企業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自然人方面,《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根據稅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門捐贈才能稅前扣除,直接捐贈不能稅前扣除。既然汶川地震那樣的大災,也是規定可以據實扣除,直接捐贈也不能稅前扣除。至于為什么捐贈必須通過公益性組織,可參見第二條推送財政部答復政協委員的解釋。
近日,武漢紅十字會發布第六號公告,其第四條規定:“境內外單位或個人如有定向捐贈意愿,可與定向捐贈醫療機構直接聯系,確認后可以將捐獻物資直接發往受捐單位。捐贈單位或個人如有捐贈憑證需要,后期可憑定向受捐單位證明在武漢市紅十字會補辦捐贈手續。”調整了捐贈程序,長沙工商稅務,捐贈者可直接捐給受贈單位,事后到紅十字會補辦捐贈手續,大大提高了效率,也增加了透明度。那么,這種情況能否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本館主認為,盡管是直接捐贈,但只要企業或個人能夠提供紅十字會出具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就可以稅前扣除。另外,本館主認為,總局會有政策規定此次疫情中的捐贈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本館主認為,既然做好事,就不要過多地考慮稅收,但是按照稅法規定捐贈,避免做了好事又不能扣除,那也是極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