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疫情,金融業財稅應對指南——擔保、融資租賃、保理篇
時間:2020-02-11 20: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擔保機構延長追償時限,核銷代償損失
場景:財政部近期發文,要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于因疫情確無能力還款的小微企業及時履行代償義務。根據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除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外,大量其他擔保機構也面臨為受災嚴重的被擔保企業和個人履行代償義務并核銷損失的情況。
現行政策下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09]5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產生代償損失,如滿足特定情形,可按照應收賬款損失進行所得稅扣除,但應獲取相應備查資料。特定情形包括:“司法追索執行終(中)止、債務人因破產注銷死亡失蹤等情況不再存續、債務重組以及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除此之外要求追償一年或三年以上并已在會計上已列支損失才能稅前扣除。”
上述文件有以下幾個痛點:
1、未明確傳染病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2、對于債務人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法規要求債權人聲明放棄債權才能扣除損失,如債權人延長追償時限但保留追索權,則無法按照不可抗力原因進行損失扣除。
3、如擔保企業與受災債務人通過達成重組協議對債務進行減免,擔保企業稅前扣除代償損失需提供“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政策建議訴求
1、考慮到此次傳染病疫情的特殊情況,我們認為企業和個人因疫情確無能力還款應當屬于不可抗力,希望財稅部門可以通過相關法規對此明確。
2、此外,對擔保機構為抗疫緊急融資提供無償擔保帶來的追償損失,建議財稅部門考慮適當放寬扣除標準,并簡化備查資料要求,例如是否可以考慮疫情背景下暫時先認可擔保機構損失稅前扣除,未來取得還款再計入收入納稅。
2.疫情下醫療方面融資租賃需求增大
場景:為了應對本次疫情,融資租賃公司響應號召,積極開展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物資生產設備、醫療設備、檢驗檢疫設備等租賃業務。某些地方政府也發文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對相關的租金和利息收入予以緩收或減收。
現行政策下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18〕91號及財稅〔2020〕2號文的規定,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商務部審批成立的融資租賃企業(即商租企業)主要的服務對象為中小微企業,但是該文件的適用范圍僅限定在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導致商租企業無法享受該優惠政策。
政策建議訴求
1、在抗擊疫情期間,融資租賃公司積極響應國家號召給予承租人減收或者緩收租金的情況,財稅部門也可以適當予以稅收減免或者財政補貼來支持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例如,允許商租企業對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也可享受貸款利息免征增值稅的優惠,以充分發揮其在向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扶持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2、從長期角度,建議財稅部門考慮針對特定醫療設備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入給予增值稅免稅的政策,以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積極參與醫療大健康產業發展。
3.小微企業保理業務需求提高
場景:受此次國內疫情的影響,大量中小微企業短期內可能會出現無法承接新項目,預計數月內無法取得經營收入的情況。為解決職工工資發放、辦公室租金支付等日常現金支出問題,越來越多的中小微企業會考慮利用現有資產進行融資以緩解現金流壓力,如通過保理的方式獲得現金流。
現行政策下稅務處理
現有增值稅規定并無明確針對保理業務的特殊優惠政策。保理服務在增值稅上作為貸款服務進行處理,商業保理公司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繳納6%的增值稅。同時,如果商業保理公司將取得的應收賬款再保理給銀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時,長沙工商稅務,向銀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支付的應收賬款融資費用將無法抵扣進項稅。
實操中,商業保理公司的業務模式通常是先通過保理取得應收賬款,再將該應收賬款再保理給銀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取得的收益僅為兩次轉讓的價差。如果按照第一次保理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會直接加重保理公司的增值稅負擔,對業務的開展影響較大。
政策建議訴求
1、在實體經濟面臨沖擊和此次疫情對全國中小企業產生重大影響的前提下,越來越多的中小微企業可能會依賴商業保理公司的融資渠道。商業保理公司為了迅速周轉資金,將取得的應收賬款再保理給銀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的業務模式也越來越普遍,但目前的稅收政策并沒有對商業保理公司這種業務模式給予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