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字[2020]15號 關于應對疫情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20-02-20 09:1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京人社勞字[2020]11號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審計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精神,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援企穩崗政策
(一)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和城鄉就業困難人員,依法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按月足額發放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2倍工資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1.申請條件
(1)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和城鄉就業困難人員;
(2)依法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
(3)按月足額發放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2倍的工資。
2.補貼標準
(1)招用進行了失業登記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的本市“4050”人員、低保人員、初次進京隨軍家屬、登記失業1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勞動力、低收入農戶勞動力的,或招用未實行就業失業管理的綠化隔離建設、資源枯竭、礦山關閉或保護性限制等農村就業困難地區,且進行了轉移就業登記的農村勞動力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養老保險補貼16%,失業保險補貼0.8%,以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為最高補貼基數,低于60%的,以實際繳費基數為補貼基數;醫療保險補貼10%,以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補貼基數。
(2)招用本市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三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基本養老保險補貼16%,失業保險補貼0.8%,醫療保險補貼10%,以各險種最低繳費基數為補貼基數。
(3)對享受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本通知第(三)條)的企業,在其申請享受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時,核減已享受的相應補貼。
3.申請時限。按規定辦理單位就業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手續、履行勞動合同且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滿半年或一年的企業,可于次月起90日內提出申請。
(二)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6個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
1.申請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2019年末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5.2%);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2019年度裁員率=1-(2019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19年自然減員人數)/2018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
(2)2019年度利稅總額同比下降50%以上,連續兩個季度出現虧損,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現虧損的;
(3)制定了穩定就業崗位措施的。
2.返還標準。按6個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企業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3.申報流程。符合條件的企業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請。企業通過互聯網平臺提出申請,經市審核小組聯審通過。
(三)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截至4月底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與上年平均人數相比持平或增長的,一次性給予該企業3個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定比例的補貼。
1.申請條件
(1)2020年前4個月月均繳納失業保險費人數,不少于2019年月均繳納失業保險費人數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錄內的,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小微企業條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方向的非國有企業,主要指注冊在“中關村一區十六園”、“三城一區”或屬于十大高精尖產業的企業。
2.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