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2008]104號: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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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的有關規定,7月3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該通知從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以及促進就業五個方面,明確了一系列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
此次出臺的稅收政策措施的適用范圍分為“受災地區”和“受災嚴重地區”,“受災地區”和“受災嚴重地區”的劃分是根據《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于印發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的規定,通知所稱“受災嚴重地區”是指極重災區10個縣(市)和重災區41個縣(市、區),“受災地區”是指極重災區10個縣(市)、重災區41個縣(市、區)和一般災區186個縣(市、區)。為了便于執行操作,通知還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極重災區、重災區、一般災區的各省、縣(市)具體名單。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確定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是:
一、增值稅
1、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的所有行業(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受災嚴重地區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長沙公司注冊,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個人所得稅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四、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