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已納稅額抵免與應納稅額計算
時間:2020-02-21 11:3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主權國家都要行使自己的稅收主權,而稅收抵免則是國家間消除重復征稅、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一種途徑,對于促進國家間資本、技術和人才的交流和全球經濟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地作用。
目前世界各國緩解和消除國家間所得稅重復征稅的主要方法通常有:免稅法、扣除法、減免法和抵免法。
我國個人所得稅在選擇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時,認真的權衡各種方法的利弊,為保留我國對居民納稅人境外所得的征稅權,同時,又盡可能使所得來源國(地區)與我國共同對該項所得征稅的重復部分予以完全消除,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了稅額抵免法。另外,考慮到全額抵免法有可能侵蝕到納稅人居住國的稅基,所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限額抵免法。
一、境外所得的界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以下簡稱財稅公告2020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因此,區分勞務所得是否為境外所得,決定因素是提供勞務的所在地,而不是支付地點或負擔方所在地。比如某人因受公司委派到非洲某項目從事工程管理工作,該人在非洲工作期間取得工資收入就屬于境外所得。
說明,此處"勞務"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勞務報酬所得",而是應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
(二)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需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才能算為境外所得,如果只是其中一個條件則應算為境內所得。如雖然是中國境外企業支付,但是實際上中國境內企業負擔的,就不能算為境外所得。
比如,張某是旅美學者,在美國出版了一本專著(英文版),美國出版企業支付并負擔的稿酬,就屬于境外所得。
假如中國境內某出版集團與張某談妥了在中國大陸的版權合約,張某專著由該出版集團在中國大陸出版簡體中文版。該出版集團是委托其在美國子公司與張某簽約并支付稿酬的。由于該簡體中文版稿酬的實際負擔方,是中國大陸的出版集團,雖然是境外企業支付,但是依然不能算為境外所得。
?。ㄈ┰S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因此,區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否為境外所得,是由特許權使用地決定,使用地在境外的則屬于境外所得,與誰支付或誰負擔無關。
?。ㄋ模┰谥袊惩鈴氖律a、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個人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所得",理應屬于境外所得。
?。ㄎ澹闹袊惩馄髽I、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相反的,個人從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則屬于境外所得。
?。⒇敭a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因此,區分財產租賃所得是否為境外所得,取決于承租人使用地點,如果在境外使用,則取得的租金收入就屬于境外所得。
?。ㄆ撸┺D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權益性資產以及其他資產所得
財稅公告2020年第3號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