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兩個重要變化
時間:2020-02-25 09: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部分表格進行了修訂。
一、視同銷售納稅調整的變化
按照41號公告的內容,《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做了如下規定: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
上述調整有效規避了以前存在的視同銷售可能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有關該調整對報表的影響,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看一下本公眾號在2020年2月12日發布的《疫情下捐贈稅前列支容易忽略的兩個細節問題》)。然而,在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中,視同納稅調整的情況,除了將非貨幣資產用于捐贈、廣告外,還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和對外投資5種情況。
如果企業發生了不屬于捐贈、廣告的情形,但屬于其他需要做視同銷售納稅調整的5種情形,是否要按照本次修訂的原則進行納稅調整呢?
這就涉及到對上述規定中“等”字該如何理解。
通常情況,在實務操作中,從謹慎、安全的角度考慮,不建議大家對“等”字進行擴大理解,而只對非貨幣資產用于捐贈、廣告用途時,才按照41號公告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變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的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果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還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一并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和《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
按照41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在2019年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執行,長沙工商代辦,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不再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
這也就意味著,從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
1、《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廢止,備查資料也不用這張表。
2、《“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只在企業留存備查資料中準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