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2019年發放年終獎的個稅臆想計算法陷阱
時間:2019-09-07 19: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不斷有財務人員詢問,網傳“緊急提醒!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終獎發了”及“2019年之前發放年終獎更劃算”的策劃是否靠譜?
那就先來看看這個“策劃”是如何提議的吧:
同樣是24000元的年終獎(不考慮當月工資薪金的情況下),今年10-12月份發放和明年發放繳納的個稅差距太大了!
情況一:若是今年10-12月份發放
將年終獎的計稅所得除以12個月,得到分月均值后,以這個計算得到的均值去查稅率表找到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個稅=24000*3%-0=720元
情況二:若是2019年發放
個稅=24000*20%-1410=3390元
相差2660元。
按照這個“策劃”所寫,若是2019年發放2018年的年終獎24000元,當月就要繳個稅3390元,其計算方式:24000*20%-1410=3390元。然后拿按照這個計稅方式計算出來的稅款,去比較,得出多繳2670元(策劃中的2660元應為2670之筆誤,就不去糾纏了)。可見,這個“策劃”的計算結果所表達的意思很明顯,就是要大家將2018年度的年終獎在2018年發放。
初看,這樣比較得出的結論貌似很正確。但,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2019年發放獎金24000元,當月就要繳個稅3390元,這樣計算正確嗎?其計算公式24000*20%-1410=3390元,又是從哪里學來的?
其實,一看就能猜到,這是自作聰明的把2018年四季度也就是新舊稅法過渡期的月稅率表(下圖)去用于2019年的計稅,也就有了上面的2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以及速扣數1410元。
首先,上面這個月稅率表,是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附件1的稅率表。該稅率表本身沒有任何問題,但是,發布這個月稅率表的文件標題《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就表述得很清楚了啊,這只是2018年第四季度(也就是過渡期)適用的稅率(表)。沒人要你拿去用于計算2019年的個稅哦,更沒有任何一個部門說過2019年每月是按這個稅率表計稅。
如前所述,修訂后從2019年開始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所附綜合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是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去乘以適用的年稅率,也就是,對于居民個人取得包括工資、薪金在內的綜合所得,是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即使在年度中間出現某項所得暫時多預繳了稅款,到次年匯算清繳也是多退少補,多繳的稅款可以退稅。
其次,“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終獎發了”及“2019年之前發放年終獎更劃算”這些所謂的“策劃”,本身就是一句無用的廢話、甚至是害人的提議。
因為,提出“2019年之前發放年終獎更劃算”,繼而要大家“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終獎發了”,無非就是想適用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計算辦法”,但真的可行嗎?
國稅發[2005]9號文件明確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
一、如果某單位是次年發放上年的年終獎(如2018年發放2017年的年終獎),其在2018年發放2017年年終獎時就已經使用過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計算辦法”,按策劃提出的,在2018年底又發2018年當年的年終獎,那么,很明顯就不能再次使用該辦法了。
如果真的按策劃所說,把按慣例應在2019年發放的2018年年終獎提早在2018年11月、12月份發了,就得將第二次所發年終獎與當月工資合并為一個月的所得計稅,計算出的稅款絕對不是上述策劃中“情況一”那樣的結果(發24000元獎金繳720元個稅),按這種策劃,長沙工商稅務,員工不但不能少繳稅款,反而還將無謂地多繳很多稅款。
二、如果某單位一直是當年底發放當年的年終獎(如2017年底發放2017年的年終獎),2018年至今還沒有使用過該辦法,那么,不用任何人說,該單位在2018年底按慣例發放年終獎時,自然會使用該辦法。難道人家以往每年都知道使用該辦法,到2018年就不知道了?因此,這只是正常發放年終獎和使用相關稅收政策,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提前發放獎金以及劃算不劃算的問題。
再次,眾所周知,居民個人取得包括工資、薪金從2019年起是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而且是與勞務報酬等四項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計稅。即,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的年稅率,方為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根本不可能出現“策劃”中描寫的那樣,將四項綜合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收入不減除任何費用和各項扣除就直接去乘以稅率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