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辦秘[2019]9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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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2019.html">政辦秘[2019]92號 2019-8-2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20日
安徽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場所經營行為,加強交易場所監督管理,保障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切實防范風險,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服務實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安徽省內經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從事權益類交易、商品現貨類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外省交易場所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也不包括由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
權益類交易是指從事產權、股權、債權、林權、知識產權、文化產權、金融資產權益等交易的活動。商品現貨類交易是指立足現貨,具有產業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的活動。以上各類交易已納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從其相關規定管理。
省外交易場所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長沙代理記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徽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加強對全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風險處置等工作的統籌協調,負責研究制定交易場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場所運行監測體系,研究制定交易場所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及辦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導監督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設區市政府落實交易場所行業與日常管理責任。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日常工作。
各設區市政府指定相關部門作為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場所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職責。
第四條 未經省政府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設立交易場所,組織開展或變相組織開展交易活動。未經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五條 交易場所應當依法合規經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市場主體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省政府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審慎批準設立交易場所,使交易場所的設立與當地產業支撐條件相協調。原則上一類交易場所只批設一家,不設立與當地產業無關的交易品種。
第七條 新設交易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注冊資本、實繳資本、出資來源和股本結構;
(二)符合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行業背景、資產情況等)的主發起人、控股股東、其他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
(三)具備符合交易場所經營和風險控制所需的各類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規則、交易方式、價格形成機制、風險控制制度、風險處置預案、交易風險準備金制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
(四)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及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穩定的交易信息系統和其他設施;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發起人發起設立交易場所,應向擬設立交易場所注冊地的設區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設區市政府報省政府批準。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會商省相關部門,向省政府提出辦理意見。新設立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準設立前,應征求并取得部際聯席會議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