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小微企業融資、投資稅收政策解析及應用
時間:2020-03-10 16: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政策依據
1.根據財稅〔2017〕77號文規定,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根據《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1.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各行業劃型標準為:……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實務應用
例1.某金融機構向甲小型企業發放一年期貸款1000萬元,取得利息收入80萬元。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利息為75萬元。
解析:該金融機構發放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1.選擇按“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規定適用免稅,類似于起征點優惠,則80萬元全額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選擇按“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規定適用免稅,類似于免征額優惠,則75萬元免稅,5萬元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自2019年1月1日起,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下同: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對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下同: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例2:某公司制創投企業于2017年1月1日以100萬元投資了初創科技型企業,該筆投資符合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條件。2019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前)為50萬元,可抵扣多少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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