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十個知識點
時間:2020-03-24 17: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導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采用跨區域經營模式。跨區域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上與一般企業有何不同,又有哪些需要重點關注的風險?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政策要點:
一、總分機構都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5種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總分機構如何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三、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如何計算?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上述公式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分支機構注銷等特殊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四、匯總納稅企業需要提交哪些備案資料?
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五、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什么時間內變更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六、什么是視同獨立納稅人?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若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資料包括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七、總機構如何填報申報表?
若下屬的分支機構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申報系統會自動將其“企業類型”勾選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除填報一般報表外,還需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年報適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年報和預繳申報表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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