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代扣個稅未繳該擔何責及匯算地選擇權等實務問題
時間:2020-03-26 13:5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接到一個網友的提問,主旨是詢問公司未繳納代扣的個稅怎么辦?大致情況是,其本人2019年1月-10月工資的工資是在甲省的A項目支付,工資表呈現的是已扣個人所得稅,但是單位一直拖欠工資未發,也未將代扣的個人所得稅上繳當地稅務局。后經協調,11月份起轉入公司在乙省的B項目進行發放(頂抵B項目上交公司利潤)。網友提出,B項目咨詢入乙省的當地稅務機關,不同意員工個稅在B項目所在地進行清算匯繳。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扣繳義務人)在2019年度沒有給員工辦理匯算清繳,員工是不是有涉稅風險?
對于這個頗有新意的問題,本人作了如下的闡述。
因為提問者自述說“工資表已體現扣稅”“公司沒有到甲省的A項目所在地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這就表示支付單位即扣繳義務人A項目已經代扣了稅款,但是未如實申報解繳。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等規定,扣繳義務人的這種行為,已構成稅務違法行為。
第一個問題,關于扣繳義務人未申報解繳所代扣稅款的性質問題。
首先,扣繳義務人在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如實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等有關資料,辦理扣繳申報。這就是從法律層面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必須按期申報解繳已代扣的稅款,具體來說,就是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15日以前,將上月代扣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解繳入庫。
其次,肯定構成一般性質的稅收違法行為。即使扣繳義務人只是因某種原因未及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并未有欺騙、隱瞞等其他故意行為,也是屬于稅務違法行為(一般違法性質)。對于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扣繳義務人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了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的稅款外,還可以處不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再次,有可能屬于屬于性質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扣繳義務人如果采取了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也就是說,對于已代扣的稅款,長沙公司注冊,扣繳義務人不僅是未按期申報解繳,而且還采取了欺騙、隱瞞的手段來達到不繳(少繳)已扣稅款的目的,就是一種偷稅行為了(行政違法現仍定性“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已構成該項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且涉案的已代扣稅款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則涉嫌構成逃稅犯罪(刑事犯罪的罪名為“逃稅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且,扣繳義務人不適用納稅人犯逃稅罪的犯罪阻卻條款。
據此,建議納稅人向A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進行舉報。
第二個問題,關于相關員工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
(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也就是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二)所稱(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通俗的講就是,居民個人納稅人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收入額,按照下面這個公式計算: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費用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在計算得出本年度該納稅人的應退或應補稅額后,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提問者所述的2019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匯算清繳。
(四)至于辦理匯算的具體方式,納稅人可在三種方式中自主選擇:
1.可以由納稅人本人自己直接去自行辦理(包括使用手機APP等遠程辦稅渠道);
2.也可以委托支付工資薪金或連續性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
3.還可以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
(五)按照方便就近原則來確定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如果是由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