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例7問題帶您了解物流企業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時間:2020-03-26 13:5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題一: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規定的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案例1】某物流甲企業自有土地上自建倉儲設施,占地面積6500平方米,長沙工商稅務,主要用于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倉儲設施所在地段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為每平米9元。2020年甲企業應交多少土地使用稅?
解析: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6500×9×(1-50%)=29250元。
問題二: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適用于哪一類企業?
答:適用于物流企業。物流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二是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三是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三: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的所有土地都能享受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嗎?
答:不是物流企業的所有土地。能夠享受優惠政策的土地范圍包括以下三類:一是物流企業自用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二是物流企業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三是物流企業承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問題四:能夠享受16號公告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主要指哪類倉儲設施?
答:倉儲設施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假設某企業有兩處倉儲設施,占地分別為2500平方米和4000平方米,就不符合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條件。
2.主要用于儲存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即不是所有的大型倉儲設施都符合條件,只有主要用于儲存上述范圍商品的倉儲設施才符合文件規定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
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包括: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
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包括: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
問題五:能夠享受16號公告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具體范圍是怎樣的?
答:倉儲設施用地的范圍:包括儲存設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設施用地。
1.儲存設施用地: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
2.物流配套設施用地: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3.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案例2】某物流甲企業自有土地上自建倉儲設施,主要用于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占地面積共9500平方米,其中:倉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裝卸搬運區域占地1500平方米,辦公、生活區用地1000平方米。倉儲設施所在地段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為每平米9元。2020年甲企業應交多少土地使用稅?
解析: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儲存設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設施用地。所以倉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裝卸搬運區域占地1500平方米均屬于倉儲設施用地,可以按規定減征土地使用稅。辦公、生活區用地1000平方米,不屬于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倉儲設施用地:(7000+1500)=8500平方米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8500×9×(1-50%)=38250元
2.辦公、生活區用地1000平方米,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1000×9=9000元
合計應交土地使用稅38250+9000=47250元。
問題六:如果符合條件的企業在16號公告印發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怎么處理?
答:16號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問題七:享受16號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備案?需要留存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享受16號公告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