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32項差額征稅項目及對優惠政策的特殊影響
時間:2020-03-31 09: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是營改增后一項新的重要規定。不僅僅影響該項應稅行為的稅負高低,而且與之相關的幾項特殊規定,還對納稅人總體稅負高低以及能否享受免稅等有著很大影響。本文特就現行32+1項差額征稅(費)及其相關特殊規定予以解析。
【案例1】一般納稅人聞濤旅游發展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份提供境內旅游服務,取得旅游服務收入106萬元。向其他接待單位支付游客相關的費用如下:
支付住宿費15.90萬元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5萬元、稅額0.90萬元);
支付餐飲費22.18萬元已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支付門票費10.60萬元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0萬元、稅額0.60萬元);
支付交通費19.16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航空電子行程單、鐵路車票,且有價款2萬元的航空電子行程單、鐵路車票已給了游客而無法收回;
支付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1.06萬元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萬元、稅額0.06萬元)。
另,當月取得其他(水、電、日常費用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0.24萬元。
一、聞濤旅游發展有限公司選擇差額納稅的方式繳納增值稅。該公司財務人員計算當月應納增值稅情況:
1.當月銷項稅額2.10萬元:
(106-15.90-22.18-10.60-19.16-1.06)÷(1+6%)×6%=2.10
(提示:提供旅游服務的納稅人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允許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2.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80萬元:
0.90+0.60+0.06+0.24=1.80
3.當月應納增值稅額0.30萬元:
2.10-1.80=0.30
二、聞濤旅游發展有限公司這樣計算應納增值稅額正確嗎?
回答是肯定的:不正確!
該公司支付的住宿費、門票費等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看似可順理成章的用以抵扣銷項稅額。
但是,適用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扣除憑證,在差額征稅時作了扣除價款的憑證,就不能再作為增值稅扣除憑證使用,相應的增值稅額不得用以抵扣銷項稅額。
因此,該公司當月只有取得的其他(水、電、日常費用等)進項稅額0.24萬元可以用以抵扣銷項稅額。
綜上,該公司當月應納增值稅額應為1.86萬元:
2.10-0.24=1.86
三、當然,聞濤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也可以選擇采用全額計算銷售額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增值稅為4.20萬元:
106÷(1+6%)×6%-1.80=4.20
【案例2】A省芙蓉市聞濤創意裝飾有限公司系按季度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月份(該季度其他月份無收入),在本市取得已完工裝飾工程價款20萬;在B省玉蘭市取得已完工裝飾工程價款50萬元,向分包方支付分包工程款46萬元。
另,該公司2019年度銷售額情況:4季度120萬元,已繳增值稅3.6萬元;3季度150萬元,已繳增值稅4.5萬元;2季度180萬元,已繳增值稅5.4萬元;1季度40萬元,已繳增值稅1.2萬元。
問題一,該公司2020年1季度預繳、應繳增值稅的情況
一、2020年1季度相關銷售額計算
1.在玉蘭市取得未扣除之前(差額之前)的銷售額48.54萬元:
50÷(1+3%)=48.54
2.在玉蘭市取得扣除之后(差額之后)的銷售額3.88萬元:
(50-46)÷(1+3%)=3.88
3.該公司1季度取得未扣除之前(差額之前)的銷售額合計67.96萬元:
(20+50)÷(1+3%)=67.96
4.該公司1季度取得扣除之后(差額之后)的銷售額合計23.30萬元:
(20+50-46)÷(1+3%)=23.30
二、2020年1季度預繳增值稅情況
該公司在玉蘭市提供的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又,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聞濤創意裝飾有限公司2020年1季度在玉蘭市取得扣除之后(差額之后)的銷售額3.88萬元,在預繳地(玉蘭市)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因此本季度無需預繳增值稅。
三、2020年1季度應繳納增值稅情況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