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第72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時間:2020-04-03 17: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務院令第726號 2020-3-27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0年3月27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實踐中不再適用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10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2.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建造人工魚礁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刪去《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三、刪去《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項。
四、將《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培訓標準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后,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等資料。”
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第四項修改為:“(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五、將《獸藥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研制新獸藥,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臨床試驗場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附具該新獸藥實驗室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及其他臨床前研究資料。”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進口在中國已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獸藥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憑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海關憑進口獸藥通關單放行。獸藥進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新獸藥臨床試驗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發證、批準、備案部門決定。”
刪去第七十二條第七項中的“允許進口獸用生物制品證明文件”。
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刪去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九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船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申請適任證書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 上一篇:減免的增值稅要繳企業所得稅嗎?
- 下一篇:最新增值稅“價外費用“財稅處理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