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稅“價外費用“財稅處理梳理
時間:2020-04-03 17: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三)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七條規定: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二、營改增前后“價外費用”變化: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強調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違約金等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不再強調
“向購買方收取”,不再列舉價外費收費名目,同時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屬于價外費用。
三、如何判斷為“價外費用”?
1、先從“應稅性”上判斷,如果一項業務行為根本就沒發生增值稅上的應稅行為,這種情況下收取的諸如“手續費、違約金”等就肯定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如:合同還沒有實施就終止了,其中任何一方收取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
2、再從”方向性“上判斷,如果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諸如“手續費、違約金”等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如:銷售方向購買方支付合同違約金,根本就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3、稅收法規明確排除不屬于價外費用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如果符合應稅性和方向性兩個條件,銷售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就要繳納增值稅了,同時要注意經濟利益的流入方不一定僅僅局限于購買方,還可能包括第三方。也就是說銷售方取得的各種經濟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購買方支付的。
如:發生了應稅行為,購買方支付了一部分違約金、購買方又委托第三方支付了另外一部分違約金,銷售方應就各方支付的違約金一并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四、價外費用開票:
1、價外費用和價款在稅目確定方面,具備同質性,也就是說,不管價外費用是屬于什么性質的收費,它都應當和價款選擇同一個稅目計繳增值稅,使用同一個編碼開具發票。
例如:建筑服務-違約金、建筑服務-延期付款利息等
2、價外費用開專票還是普票,和所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保持一致。
例如:熱力-采暖費-違約金,如果是居民供熱開的是免稅發票,則該違約金也是免稅發票;如果放棄免稅,那開具的就是帶稅率的發票。
3、價外費用進項稅金抵扣同主項目抵扣規則一致。
五、會計處理:
單位收到價外費用,要根據會計準則等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業務實質進行職業判斷,不宜一刀切處理。
價款價費可能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沖減財務費用等會計科目。
六、案例解析:
【例1】客戶支付賠償款(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長沙公司注銷,我公司以生產銷售氣體為主,銷售給客戶時,同時收取氣瓶租金及其它運雜費,均計入價外費用,為客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客戶在使用過程中,氣瓶損壞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氣瓶賠款。問:我公司收到的氣瓶賠款是否要交流轉稅?
總局答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氣瓶賠償款應當納入增值稅的價外費用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