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中的特殊項目如何計稅
時間:2020-04-17 11:5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今天稅喵來和您分享幾種特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納稅。
主要內容: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補償收入;合同到期取得的補償收入;競業限制補償金;從破產企業取得安置收入
01、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補償收入,應如何納稅?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也稱離職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等。針對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如何計稅?現行征稅規定較2019年1月1日之前有較大變化。
案例:假定王某2019年3月份與其已任職8年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25萬元,當地2018年職工平均工資為6萬元,補繳離職前欠繳的“三險一金”合計5萬元,計算王某取得的補償收入應繳納稅額?
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依照上述文件,我們首先能夠確定:
1.王某的應稅收入:25-6×3=7萬元
3.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在原任職單位工作年限數無關,也不允許扣除費用5000元。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王某單獨計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為7萬元。
思考:王某補繳的“三險一金”,是否允許在計稅時扣除呢?
財稅【2018】164號廢止了國稅發[1999]178號。該文件第四條規定: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有人咨詢稅喵:能否因為財稅【2018】164號廢止了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因此就說對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計稅時不再允許扣除補繳的“三險一金”呢?稅喵在情感上認為應該允許扣除?但依法納稅要找文件依據,我們再來看:財稅[2001]157號第二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此文件的上述條款是否有效?
依據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該文件的第一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條款廢止。就目前政策而言,該文件的第二條因為沒有廢止的文件規定,因此應視為有效條款。
所以稅喵認為:案例中王某在計算補償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允許扣除按規定標準補繳的“三險一金”5萬元,即王某單獨計稅的應納稅所得額=25-6×3-5=2萬元
直接查找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3%稅率,計算應納稅額=2×3%=0.06萬元。同時,依照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2019年1月1日之前為七日內繳入國庫。
就目前政策而言,國家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一次補償收入的稅收優惠力度比較大,企業利用此項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以降低高管等高收入員工的稅收負擔是否可行?稅喵認為風險多多,謹慎操作。
02、勞動合同期滿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應如何納稅?
案例:2014年1月31日,張先生與A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2019年1月25日,張先生與A公司簽訂《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雙方于2019年2月1日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A公司一次性給予張先生包括且不限于經濟補償金及其他補償金,共計人民幣10萬元。請問張先生取得的10萬元補償金能否適用財稅【2018】164號文件,僅就超過當地上年社平工資3倍以上部分征稅且單獨計稅?
稅喵幫您分析:解決張先生取得10萬元收入應如何納稅問題,關鍵在于如何理解什么是“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關鍵詞:提前終止。
只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由于被解除的員工可能在短期內面臨重新就業帶來的實際生活困難問題,稅收上才給予了特殊的計稅規定,也就是說財稅【2018】164號文件明確的特殊計稅規定,僅限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補償收入。而對于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新合同的員工取得的補償收入不能適用,而應并入取得當月的工資收入一并預扣預繳稅款,一并作為綜合所得進行匯算。
03、員工離職按月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長沙工商稅務,應如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