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綜[2020]16號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票據印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0-05-11 09: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
為加強財政票據印制管理,規范承印企業印制、保管、運輸財政票據行為,進一步提高財政票據印刷質量,有效保障財政票據的供給,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浙江省財政票據印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財政票據印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票據印制管理,規范承印企業印制、保管、運輸財政票據行為,進一步提高財政票據印刷質量,有效保障財政票據的供給,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財政票據的印制管理。
第三條 省財政廳是全省財政票據印制的主管部門。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承擔全省財政票據印制的具體工作,協助省財政廳對財政票據印制質量和印刷企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條 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組織全省財政票據定點印刷企業的政府采購工作,確定全省財政票據承印企業,并頒發《浙江省財政票據準印資格證書》及財政票據監制章。每次采購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參與投標的印刷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
(三)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具有承印財政票據所需的生產設備、技術能力、專業人才,近三年財務經營狀況良好,未處于被接管、破產等不良狀態;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3年內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違法違規記錄,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第五條 財政票據印制費由各級財政分別結算支付。
第二章 財政票據印刷企業管理
第六條 根據政府采購結果,財政票據印刷企業應及時簽訂“浙江省財政票據印刷合同”,嚴格遵守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財政票據印刷企業應建立財政票據印制、保管和運輸等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財政票據印制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確保財政票據印制質量和運輸安全。
第八條 財政票據印刷企業因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財政票據損毀、丟失等情況,印刷企業應承擔相應經濟損失,產生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財政票據印刷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轉讓財政票據印制權。印刷合同期滿,不再承印下一年度財政票據的印刷企業應及時將印制財政票據的所需用品、資料交還財政部門。
第三章 財政票據印制、運輸管理
第十條 財政票據印刷企業必須按照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下達的《財政票據印制通知單》及規定票樣印制財政票據,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禁止偽造、變造及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印刷企業要建立財政票據監制章專人管理制度,嚴格領用手續,保障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防偽標志由省財政票據管理中心負責統一規定并定期更換。財政票據印刷企業要按規定印制防偽標志,嚴格保密防偽技術。
第十三條 財政票據承印企業要建立財政票據倉儲管理制度,庫房實行單門雙人崗位負責制。定期盤點庫存,長沙工商代辦,確保賬實相符,并將庫存信息及時上報所屬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財政票據印刷企業要嚴格按財政票據業務管理機構的規定包裝和運輸財政票據,包裝封簽的內容與所包裝票據對應一致。
第十五條 財政票據印刷企業要按指定方式、時間、地點運送財政票據。財政票據送達后,應按規定與接收方辦理驗收、交接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