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的建筑合同收入確認五步法詳解
時間:2020-05-13 15:3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新收入準則下,不再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而時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五步法模型。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為“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基于該原則,新收入準則下的企業收入確認分為如下五步
第一步:識別客戶合同(識別企業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1、企業收入確認的三個條件。
新收入準則下,企業確認收入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企業與客戶簽訂了合法的協議;其中協議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隱含于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二是客戶合同必須同時滿足5項條件;三是企業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的規定,本準則的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隱含于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2、客戶合同必須同時滿足5項條件。
一是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是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是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是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基于準則規定,如何識別企業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客戶合同的策略如下:
(1)識別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2)識別合同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商業實質是指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3)識別企業在評估其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是否很有可能收回,在識別對價很可能收回時,僅應考慮客戶到期時支付對價的能力和意圖(即客戶的信用風險)。當對價是可變對價時,由于企業可能會向客戶提供價格折讓,企業有權收取的對價可能會低于合同標價。企業向客戶提供價格折讓的,應當在估計交易價格時進行考慮。
3、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的客戶合同的收入確認技巧
在合同開始日(合同簽訂之日),如果合同不符合前述五項條件,企業應當對其進行持續評估,并在其滿足新收入準則規定的客戶合同五項條件時,按照新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對于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的合同,只有在企業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4、三種合同變更后的收入確認技巧
第一種合同變更情形的收入確認技巧:如果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則合同變更部分(新合同)作為單獨合同,與原合同分別確認收入。
案例分析1
合同變更(新合同)與原合同分別確認收入的分析
(一)基本情況
甲公司承諾向某客戶銷售120件產品,每件產品售價100元。該批產品彼此之間可明確區分,且將于未來6個月內陸續轉讓給該客戶。甲公司將其中的60件產品轉讓給客戶之后,雙方對合同進行了變更,甲公司承諾向該客戶再銷售30件相同的產品,這30件產品與原合同中的產品可明確區分,其售價為每件95元(假定該價格反映了合同變更時該產品的單獨售價)。上述價格均不包含增值稅。請分析如何確認收入?
(二)合同變更后的收入確認分析
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新增銷售給客戶的30件產品與原合同中的產品可明確區分,且新增的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產品的單獨售價,因此,該合同變更實際上構成了一份單獨的在未來銷售30件產品的新合同,該新合同并不影響對原合同的會計處理。合同變更部分(新合同)作為單獨合同,與原合同分別確認收入。
基于以上分析,甲公司應當對原合同中的120件產品按每件產品100元確認收入,對新合同中的30件產品按每件產品95元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