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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銷售使用過的生產物資要征收增值稅嗎

時間:2020-05-27 11: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先來看某省的政策指引:

  關于個人使用過的物品免稅的問題

  2017年12月28日,省局貨物勞務稅處就12366納稅服務中心《關于個人使用過的物品如何適用現行增值稅政策的問題》,提出如下答復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解釋,即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以上所述免征增值稅的物品,是指日常生活中應用的東西,即屬于生活資料,而生產資料不包括在內。鑒于挖掘機屬于生產資料,因此其他個人銷售挖掘機應一律征收增值稅。同時,對我省稅務機關辦理該免稅業務提供的資料明確為:其他個人在辦理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事項時,只需要書面申明“該物品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即可辦理免稅代開發票等涉稅事宜。

  個人觀點: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舊汽車、舊摩托車、舊游艇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根本無法分清,用來經營就是生產,用來消費就是生活,既如此,挖掘機何來一口咬定就是生產資料?另外縱觀稅收條文,對物品的解釋從來沒有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之分,自然人買了摩托車用于經營,后來把它賣了,長沙工商稅務,再買輛摩托車,則摩托車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顯見視同銷售的對象是指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是不包括自然人個人的,既然自然人個人將貨物(包括生產與生活資料無疑)用于投資(作價后獲取相應的股權對價,屬于投資貨物取得非貨幣性對價之一的長期股權投資)不需要視同銷售,更談不上銷售,也即不征增值稅,那么銷售使用過的貨物同樣也不應當征收增值稅,為什么?

  把挖掘機賣掉后用現金作為投資某企業,按某省的解釋要征增值稅,但是直接把挖掘機估價后直接投資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不征增值稅的,天底下哪有這種事情,

  因此個人銷售已使用過的物品,無論是生活物資還是生產物資,均不應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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