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分析顯神威破獲億元虛開發票案
時間:2020-05-28 11: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原黔東南州國家稅務局發現XX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大量購進原材料黃金,銷售貨物為表面處理劑,購銷發票大多頂格開具的疑點。原黔東南州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經檢查發現以下事實:1.公司賬務簡單,憑證極少,憑證中僅列支了購進原材料黃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售表面處理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工人工資外,無水電費支出,無運輸費支出沒有其他費用發生。2.實地走訪其注冊登記地及發票所列生產經營地,發現這兩個地方均為居民居住地,無生產加工設備,無原材料和產品等庫存商品,無實際生產經營。3.法定代表人P某敘述的表面處理劑生產過程與東莞市XX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說明的生產及委托加工情況不相符。4.查詢涉及的進銷企業檔案,并查詢相關企業人員銀行賬戶信息,發現該公司2012-2016年共從深圳XX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購入材料73092225.48元(價稅合計),2013年至2016年通過W某和J某個人賬戶回流資金74773272.00元到P某的個人銀行存款賬戶。該公司2012-2016年實現銷售收入88073730.10元,P某的個人賬戶回流資金共計78040981.79元到下游購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的及其他個人的私人賬戶,該公司購銷業務均存在資金回流的現象。5.經詢問法定代表人P某,其承認該公司實際并無生產、加工,其付一定的手續費從深圳市XX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向下游企業收取手續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扣除支付給上游企業的開票手續費、稅款和費用后,獲得了開票金額1%的利潤。
綜合以上事實和證據,認定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該公司2012年至2016年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67份,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0620238.19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的規定,應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共計10620238.19元,造成少繳增值稅10620238.19元。2.該公司2012年至2016年向東莞市XX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下游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64份,金額32296976.2元,稅額5490485.97元,已經申報增值稅銷項稅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
二、處理處罰決定及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667份,金額62471989.35元,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0620238.19元,造成少繳增值稅的行為追繳少繳增值稅10620238.19元,處少繳稅款1倍的罰款10620238.19元,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向下游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處以200000元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5490485.97元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將該企業的違法事實及時反饋給上、下游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已證實虛開通知單》。
三、法律法規分析
該公司無貨物交易,無實際生產加工場所,無實際生產能力,利用取得的虛開增值專用發票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造成少繳增值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稅行為,其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應當就其接受虛開虛假申報,造成少繳稅款的偷稅行為追繳稅款加收罰款及滯納金,對其為他人虛開的行為給予行為罰。
四、典型意義
查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關鍵是資金流。本案中,從賬務及實際經營場地可以發現其經營存在諸多疑點,但要固定證據卻是困難重重。從資金流的走向,可以關聯到涉案的所有人員,把握交易的整個流程。資金流是任何人都無法改動的有力證據,致使犯罪分子無法駁斥,是破獲案件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