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稅務發布2020年03月熱點問題
時間:2020-06-01 20: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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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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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2月份完成的業務,當月就貨款兩清,現在需要補開發票,可以減按1%開具發票嗎?
答:不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文件規定:“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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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度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的辦理截止時間有延長嗎?
答:由2020年3月30日延長至5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的通知》(稅總函〔2020〕43號)規定:“為進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紓解企業困難,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決定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長至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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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保費階段性減免企業的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是不是也是相應減免?
答:不是。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13號)規定:“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單位代扣代繳。參保職工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額據實記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個人賬戶中應由單位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從結余基金中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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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陶瓷衛生器具出口退稅率是不是提高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定:“一、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具體產品清單見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實施。本公告所列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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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2月份開具的專用發票現在還能認證抵扣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長沙公司注冊,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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