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行業印花稅能否核定
時間:2020-06-05 16: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征管法》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準,納稅期限為一個月或一個季度,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因此,印花稅可以核定,核定的一般方法為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計稅依據,但大部分地區對于房地產企業的核定比例為100%(北京、廣州、青島、天津、貴州、安徽、大連、山東、四川、海南、廣西、河北、河南、湖北等),長沙工商稅務,部分地區規定房地產企業不得核定(如重慶)。
特殊情況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遼地稅函〔2005〕288號)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按采購金額的70%-100%+銷售收入的100%。
《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閩地稅發〔2004〕319號)規定,外貿、房地產開發業按購銷總額的80%-100%。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稅二〔2006〕268號規定,對購銷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行業合同簽訂比例調整為:……房地產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的20%比例核定。(寧波只規定了房地產企業購銷合同的核定辦法,未規定產權轉移書據)
Part.1實操指南
部分地區規定印花稅核定不得由納稅人主動申請,只能由稅務機關發起。可主動申請的地區包括北京、廣州、天津、廣西、河北、江蘇、青海、重慶。
Part.2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征管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第十五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