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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股東特殊影響力作為投資如何實施

時間:2020-06-22 16: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某商會擁有良好的政府關系及人脈資源,能夠在項目實施中產生重大影響力,因此在項目公司注冊時,其他投資人認可商會的影響力作為投資,但實際注冊落地時出現問題。最終投資人同意向商會捐贈500萬元,長沙代理記賬,商會再將這筆資金投資到項目公司持有10%股權。請問這樣操作是否可行?有無風險?

  一、這種神操作將引發雙方巨大涉稅風險

  對于投資人而言,這屬于無償贈送或者捐贈行為,由于商會僅僅屬于社團法人,而不屬于稅務機關認可的公益性組織,因此這種捐贈投資人企業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只能作為營業外支出核算,在所得稅申報時做調增處理。

  對于商會而言,取得捐贈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呢?由于是捐贈收入,很顯然是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有點爭議,爭議的關鍵在于商會的主體身份是否是稅務機關認可的非營利公益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規定,對于非營利組織有著嚴格的界定,如果商會符合要求,則這部分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不屬于,必須還要繳納25%企業所得稅。

  二、影響力能不能作為無形資產出資?

  對于投資而言,目前只有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無形資產出資、股權出資和債權出資五種合法途徑。案例中其實是將影響力變通處理調整為貨幣出資,實務中很多時候雙方都是自然人的情況下,甚至有更為簡單粗暴的方法就是投資人直接出資幫助有影響力的股東出資,雙方都是自然人也不涉及規范做賬問題,但這種代為出資如果引發糾紛,在法律層面將帶來更多爭議和風險。

  那么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將影響力還原為無形資產,但是這能否被認定為無形資產呢?在財稅的角度無形資產如何理解和判斷?我們可以以財稅2016年36號文中的判斷作為一個標準: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這里的影響力顯然不是前五個的范疇,那么是不是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呢?文件中進一步做了解釋,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從這里的解釋,影響力無法被界定為上述影響力的任何一種,當然是否可以做變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斟酌,比如能不能將影響力調整為名稱權或者冠名權呢?那就可以界定為無形資產合理合法進行出資。

  當然如果是名稱權或冠名權,需要在投資協議中進行約定,并最好能夠提供評估報告,對其價值進行評估,作為各方認定的基礎。而且作為投資人還需要就無形資產投資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并開具發票給被投資企業入賬。

  三、有沒有其他變通的方式體現特殊股東的影響力呢?

  答案是肯定的,實務中可以以變通方式來實現這一點,比如各方認可商會持有項目公司10%股權,0投資肯定不行,但少投資確是可行的,如果投資折股價格一致為每股1元,5000萬實收資本的10%為500萬投資,但各方可以約定商會只需要拿出10萬元即可獲得10%股權,這樣實收資本就是100萬,其他股東投入超過100萬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即可。

  當然,實務中是否只有一種變通倒并不見得,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特殊影響力作為一種特殊投資,在現行法律和財稅框架下并不能直接落地實施,在變通過程中一定要小心會不會引發其他財稅風險與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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