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2020]44號 關于查詢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相關當事人車輛登記情況的通知
時間:2020-06-25 09: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0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為貫徹落實《條例》規定,及時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維護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有權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相關當事人車輛登記情況并取得證明資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查詢相關當事人車輛登記情況內容指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的機動車相關登記情況。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查詢工作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相關當事人在本地登記的機動車信息。需要查詢相關當事人異地車輛登記情況的,可以直接向車輛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也可以委托異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相關查詢工作。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員開展相關查詢工作,不得少于2人,并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出具《查詢車輛登記情況通知書》。
到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的,《查詢車輛登記情況通知書》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蓋章;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的,《查詢車輛登記情況通知書》由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蓋章。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配合查詢工作中,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填寫《查詢車輛登記情況回函》,并在回函相應位置加蓋單位公章;無法當天或現場查詢完畢的,應當于收到《查詢車輛登記情況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反饋《查詢車輛登記情況回函》。無被查詢當事人車輛信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詢車輛登記情況回函》中注明并反饋。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查詢工作情況和查詢內容等告知被查詢當事人或者第三方。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條例》和本通知規定開展查詢或配合查詢工作的,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認真執行通知要求,加強溝通配合,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查詢工作流程和機制,確保查詢工作依法順利開展。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通過信息化手段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部門間查詢共享機制。對查詢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保障監察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
1.查詢車輛登記情況通知書
2.查詢車輛登記情況回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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