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短評—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時間:2019-09-09 18:3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改革的基礎上引入了專項附加扣除,即在計算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準予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總共30條,就上述6大方面的專項附加扣除進行的細化規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對人均生活水平上應有的教育、醫療、住房支出的保障。在對征求意見稿進行逐條評論之前,我們有必要先梳理一下專項附加扣除制度的法理邏輯。
一是如何把握專項附加扣除的原則。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職能在于公平社會再分配,因而必須貫徹量能平等負擔原則。追求實質公平的“量能”,必須考慮個性化的家庭及個人生活對人的負稅能力的影響。因此,以“為生活所必須、不可自由支配”為原則,諸如贍養、教育、住房等開支應當在稅前予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作用即在于進一步考慮納稅人為自己和家庭生計必須開支的各類費用,盡可能準確地評價每一納稅人實際可支配收入。
二是如何界定專項附加扣除的限額。也應當注意到,個人生活支出是成本費用同時也是個人消費,是享受其收入的方式,若據實扣除,必然導致高收入者高消費、多扣除,低收入者低消費、少扣除,讓高收入者享受更多稅收利益,與稅收公平原則背道而馳。因此,專項附加扣除必須以維持基本生活支出的必要金額為限。至于“必要”的限度究竟是多少,是社會政策、經濟政策判斷的問題,并非單純法律問題,我們在下文中也不會做過多分析。
三是如何理解專項附加扣除的性質。生活支出與個人和家庭生活行為密切聯系,而與取得收入的生產行為之間較難建立起可匹配、可劃分的精確聯系,它往往是抽象的,與為取得收入而投入或開支的成本或費用有著本質區別。后者的稅前列支是以精確計算“客觀凈額所得”為目的,是客觀的,而前者則是法律認定的人在當前經濟社會條件下應有的生活成本水平,是主觀的。因此,主觀的生活支出扣除并不需要精確地據實扣除,而客觀的成本費用則必須據實扣除。在扣除方式的選擇上,前者一般采用概算扣除法(即按法律推定的大概標準定額扣除),后者則需采用“據實+限額”的扣除法。需要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確立的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在性質上并不一致,大部分屬于生活支出,而個別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因而在扣除方式的選擇上也應區別對待。
在前述邏輯的基礎上,以下我們將就重要條款進行簡要評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四條 根據教育、住房、醫療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 ?/p>
【菜花評論:專項附加扣除一律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尤其是對于大病支出這類可能產生較大金額支出的情況?!?/p>
【菜花評論:本句無主語,未明確調整的職權歸屬。本著稅收法定原則,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理應僅能通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來調整,而標準可由《個人所得稅法》授權國務院調整。建議本條修改為:“國務院根據教育、住房、醫療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
第二章 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扣除內容 學前教育支出: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學歷教育支出: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菜花評論:子女教育費的扣除范圍同時涵蓋了境外教育支出,但僅限于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且不包括其他興趣愛好教育培訓支出。這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不可自由支配性”和“必要性”的特點,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征管便利的考慮。此外,有觀點認為,考慮到0-3歲幼兒養育的家庭負擔相比義務教育階段有過之而無不及,因而可扣除支出范圍應涵蓋0-3歲階段。但我們認為,“子女教育支出”與“子女撫養(或養育)支出”的概念范疇不同,長沙公司注銷,既然《個人所得稅法》已經明確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僅包括教育支出,且新法已經通過,現階段即不再討論范圍是否擴張的問題。同理,下文的討論也僅在新法的框架內進行。】
扣除標準
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定額
【菜花評論:子女教育支出是典型的生活支出,采定額扣除方式合乎法理。但在金額的確定上,盡管依法理無須考察子女教育開支的精確金額,立法者在擬制應然的子女教育水平時仍應考慮到不同教育階段的教育支出水平的顯著差異。我們認為,落實這一要求的做法可以有兩種:一是本著“為生活所必須”和“必要金額為限”的原則,區分幼兒園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四個階段,制定四個扣除定額;二是綜合統計子女教育的完整教育周期內總支出,按年平均計算出一個統一的定額。如果征求意見稿提出的12000元/年是按照第二種思路確定的,我們認為也較為合理?!?/span>
扣除主體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可選擇雙方分別扣除50%或單方扣除100%
扣除時間 受教育期間的每年/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