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去扣繳綜合所得個稅扣“專項附加扣除”——發工資的單位
時間:2019-09-09 22:3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誰來扣
1.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提醒】納稅人如果同時有多項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可以同時扣除。比如:個人同時有子女教育和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發工資預扣預繳個稅時同時扣。
【提醒】納稅人在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沒有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自行申報享受。
2.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六條)
【提醒】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還同時有多項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不是說所有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只能在一處扣,只是說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不能同時在兩處扣。
【例】小陳稅務在A\B單位同時取得工資薪金,同時有子女教育和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則:
選擇一:子女教育和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都在A或B單位扣
選擇二: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在A單位扣,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在B單位扣。
選擇三: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在B單位扣,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在A單位扣。
選擇四(不行):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在A單位扣,還在在B單位扣。
3.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六條)。
【提醒】辦理匯算清繳,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二、怎么扣
發工資的單位怎么扣——個人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給單位
1.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盡快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
【提醒】發工資的單位,沒有審核“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和“專項附加扣除相關資料”的義務,也不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是個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2.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贍養老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
【提醒】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的表格,總局會公布,長沙公司注冊,大家不要急!
三、單位要注意什么
發工資的單位要注意什么—定位為傳遞信息者
1.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
【提醒】納稅人說有5個孩子子女教育費扣除,發工資的單位即使不相信,也要“認”,不得擅自更改成4個孩子
2.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申報虛假信息的,應當提醒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拒不改正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告知稅務機關。(《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
【提醒】“發現”不是必須的
3.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查。
核查時首次發現納稅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憑據的,應通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五年內再次發現上述情形的,記入納稅人信用記錄,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