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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員工借款應該被征收個人所得稅嗎

時間:2020-07-06 12:1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房價高企的時代,企業為了留住人才,有些招聘合同中就明確了,企業對于員工買房會給予一筆額度的低息或無息借款,約定員工在一定的期限內歸還。當然,一般企業都是在員工每個月的應發工資或獎金中直接扣還。對于這樣的員工借款,是否存在需要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部分企業在今年的稅務風險推送中遇到了稅務機關推送了類似的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的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ǘ┢髽I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其中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部分稅務干部認為,員工向企業借款,雖然在每個月工資扣錢歸還了,但是,如果在年末還沒有還完,沒有還完的部分在次年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要根據財稅〔2008〕83號的并入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完全是機械地理解財稅〔2008〕83號進行征稅,既不符合文件的本意,也因為不合理征稅導致了納稅人的怨言和投訴。

  首先,從財稅〔2008〕83號的文件來看,這個文件實質是一個個人所得稅的反避稅文件,其旨在對個人根據其各自的身份(股東、雇員或經營業主),從企業取得所得,故意在賬面上掛往來,逃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83號文強調了如果確實借款用于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且登記為個人名下,借款年末不歸還要交稅。

  對于這個文件的執行,肯定要考慮到個人從企業借款年末不歸還是否是存在有故意避稅的意愿,從而稅務機關視情況去啟動用83號文進行個人所得稅反避稅。但是,一概死扣文件字眼,枉顧企業和個人之間不同借款的交易實質,隨意就動用83號文征稅,實質上也是一種變相的收過頭稅,我們認為在走到行政訴訟層面也無法得到法院認可。

  對于企業和員工簽訂了規范的借款協議,提供一筆無息資金給員工買房,合同規定了明確的還款期限,且每個月從員工的工資和獎金中扣錢還款,這就非常明確地表明了這筆借款是公司和員工之間存在的明確的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根本就不是以往來的名義發放工資。

  其次,83號文規定的是借款年末不歸還。但是,在實際案例中,員工是根據借款合同每個月都在實際歸還這企業的借款,并非借了錢完全不歸還。既然員工是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在還,這就不符合83號文借款年末不歸還的定義??桃獍褑T工和企業的借款扣除平時還款的部分,到年末未還完的就算83號文的未歸還而視同員工取得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認為這根本不是83號文的本意,也是完全違背常識的。

  第三,如果稅務機關把員工年末未歸還的金額視同工資薪金,但員工后期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如期償還了,這就更加反證這部分不是工資、而是借款,稅務機關能退稅嗎?此時,基層稅務機關又可能說,我們只有征稅的規定,沒有退稅的規定不予退稅。為什么83號文只有征稅沒有退稅規定,本質還是83號文是一個人所得稅反避稅規定,他是用來應對個人以借款名義從企業取得收入規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如果在實際案例中,稅務機關能明顯看出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往來屬于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不存在用借款的名義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就不應該隨意動用83號文去征稅;

  第四,我們從一個公開的司法判例中來看運用83號文征稅的背景的前提,長沙公司注冊,在《黃山市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訴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二審行政判決書》中,法院支持了黃山市地稅局稽查局對于博皓公司股東在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內未歸還的借款視為博皓公司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按股息決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這個是有具體的案例背景的。稅務機關在庭審中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原告是從公司中取得款項,至2005年度底未歸還公司,且無證據證明其上述款項用于公司的生產經營。而且在證據資料中有公司出示的公司股東分配情況說明,原告領取的180萬元視為股東分紅。因此,經過庭審、質證和辯論,法院認為,稅務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客觀清楚地反映了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的事實。所以,這個案例實際上黃山市地稅局稽查局實際上是取得了扎實的證據證明了股東是以往來借款的名義來進行股利分配,逃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才啟動83號文征稅的。而不是僅僅看到往來款就征稅。

  對于企業和員工之間存在規范、可信的借款合同,員工按期從工資歸還企業借款,稅務機關不能枉顧這個基本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直接按照83號文的文字扣,而故意回避對借款合同本意的考量,這實質也是征收過頭稅,既不符合83號文的制定本意,也導致不必要的稅企爭議。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看到,北京市稅務局12366的答復就比較客觀合理:

  原文鏈接: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a5b07675f5c487dac77a516fd4a7c26

  標題:關于有明確還款計劃且有實際還款行為的員工購房借款,是否要按照借款本金余額繳納工資薪金個稅?

  企業為員工維穩就業,幫助員工在就業初期有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公司向員工提供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借款人自然年度終了并未歸還全部本金。但員工借款有固定時限,一般為5-8年,然后每月從稅后應發工資中扣除固定金額用于歸還借款。

  問題是:有明確還款計劃且有持續還款行為的員工房屋借款,是否需要參考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繳納個稅?還是僅為與同期同類市場貸款利率利息差額部分,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根據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其實質為視同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類似上述公司員工無息借款事項從實質性上講,與財稅[2008]83號文件規定的實質并不相符,雖然年度終了相關借款并未全部歸還完畢,但公司有明確的還款計劃,且員工借款期間每月也在一直持續還款,與真正的實物性質分配(分配后不歸還)有所區別。所以,想再確認一下,上述情景下是否不應適用該文件計征個人所得稅?

  12366北京中心答復:

  您好,您所描述的情況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如企業具體業務已實際發生,建議持相關材料聯系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具體業務內容和形式后依法予以判定。

這樣的員工借款應該被征收個人所得稅嗎

  如果企業和員工之間明確是存在的借款合同法律關系,那這種借款就不應認定為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經常和企業頻繁發生各種借款往來,或者稅務機關發現員工和企業之間故意用借款規避工資個人所得稅,也應該在一定舉證的基礎上適用83號文征稅,而不能機械地按照83號文的字面意思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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