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貨卡、虛擬幣、維保費用在新收入準則中的應用案例
時間:2020-07-08 15:1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收入準則下,履約義務識別與分攤,積分以及維保費用等處理本身異常復雜,如糾纏在一起,就更加具有挑戰性。
一、案例
甲企業銷售政策:客戶購買1130元(不含稅價1000元)的產品,即贈送市場價1017元(不含稅價900元)的電飯煲一臺。客戶取得電飯煲“提貨卡”,通過掃描提貨卡上的二維碼,在線上商城下單并輸入密碼即可完成提貨。客戶提貨時,需支付100元的2年電飯煲的質保費用,2年質保期內免維修。在客戶確認收貨后,返還100元虛擬幣,客戶可抵減100元購買商品的現金。
二、賬務及稅務處理:
1.銷售產品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113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26.32(1000*1000/19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貸:合同負債——提貨 473.68(1000*900/1900)
注:“提貨卡”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并分攤交易價格解析。
企業在銷售商品的同時,會向客戶授予選擇權,允許客戶可以據此免費或者以折扣價格購買額外的商品。企業向客戶授予的額外購買選擇權的形式包括銷售激勵、客戶獎勵積分、未來購買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續約選擇權等。
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如果客戶只有在訂立了一項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額外購買選擇權,并且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買額外商品時,能夠享受到超過該地區或該市場中其他同類客戶所能夠享有的折扣,則通常認為該選擇權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該選擇權向客戶提供了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分析:
案例中的提貨卡,客戶只有在訂立了銷售商品的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額外購買電飯煲的選擇權,并且購買1130元的產品即可取得價值1017元的電飯煲,表明客戶能夠享受到超過該地區或該市場中其他同類客戶所能夠享有的折扣,因此該選擇權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應當作為單獨履約義務,并分攤其交易價格。
2.提貨時:(假設2年的維保費用單獨售價為不含稅200元)
借:合同負債——提貨卡 473.68
借: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32.06【573.68*900/(900+200+95)】
貸:合同負債——維保費 96.01【573.68*200/(900+200+95)】
貸:合同負債——虛擬幣 45.61【573.68*95/(900+200+95)】
注:此時是否應就贈品繳納增值稅有一定的爭議,該案例未將贈品和主品開到一張發票上,增值稅有視同銷售的風險,筆者傾向于不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注:提貨時包括三項履約義務:
轉移電飯煲控制權:單獨售價900
服務性維保費用:單獨售價200
客戶重大選擇權:單獨售價95,假設該虛擬幣的兌換率為95%
注:維保費用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并分攤交易價格解析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企業在向客戶銷售商品時,根據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本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可能會為所銷售的商品提供質量保證,這些質量保證的性質可能因行業或者客戶而不同。其中,有一些質量保證是為了向客戶保證所銷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標準,即保證類質量保證;而另一些質量保證則是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長沙工商代辦,即服務類質量保證。
企業應當對其所提供的質量保證的性質進行分析,對于客戶能夠選擇單獨購買質量保證的,表明該質量保證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對于客戶雖然不能選擇單獨購買質量保證,但是,如果該質量保證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服務的,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分析:
該案例中,客戶可以選擇是否使用“提貨卡”,如果選擇不使用,則不需支付該質保費用,因此,客戶能夠選擇是否單獨購買該質量保證,表明該質量保證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并分攤其交易價格。
3.結轉電飯煲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電飯煲
4.如客戶放棄提貨:(如提貨卡到期后仍然未使用提貨卡)
借:合同負債——提貨卡 473.68
貸:主營業務收入 473.68
5.虛擬幣抵減現金時:(假設銷售商品價值1130元)
借:銀行存款 1035
借:合同負債——虛擬幣 95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6.發生維保費用時:
借:合同負債——維保費用 96.01
貸:主營業務收入——維保收入 96.01
7.結轉售后費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維保費用
貸:庫存商品或應付職工薪酬
注:同理,此時是否應就維保領用配件等繳納增值稅有一定的爭議,筆者傾向于不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