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境外捐贈的貨物抵扣問題探討
時間:2020-07-09 14: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境內甲公司,接受德國SIEMENS公司捐贈貨物人民幣100萬元,SIEMENS公司報關后向海關繳納了關稅、進口增值稅等,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上繳款單位具名為境內甲公司。境內甲公司取得的該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長沙工商代辦,能否勾選確認進項抵扣?
一、購進是否僅限于狹義的購銷內涵?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暫行條例的購進貨物,是廣義的內涵,并非僅限于字面的狹義購進。當然,廣義內涵也不能作推測,而只能嚴格依據(jù)后續(xù)文件的明確規(guī)定。
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jù)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170號明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
二、支付或者負擔,是否為購進方必須實際支付,是否限于必須有對應的現(xiàn)金或實物流出等?
1、170號認可接受捐贈的抵扣,并未與現(xiàn)金流出對應。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未限制實際支付問題。
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3、國稅發(fā)[1995]15號規(guī)定的工業(yè)入庫、商業(yè)付款后才可抵扣的規(guī)定,已被國稅發(fā)[2006]62號廢止。62號的取消,不僅限于抵扣與付款時間,在時點上的意義。更值得思考,與實際付款是否有所相關。更應延深思考為什么要求收款方=銷售方=開票方,銷售方?jīng)]有收到款項的,是否只要銷售方=開票方?
4、假設:支付或者負擔,必須是購進方的實際支付或負擔。則:購進方不支付貨款形成呆賬核銷、或者購進方破產清算一直未支付的貨款、或者購銷雙方債務重組豁免的應付貨款,其對應進項必須作進項轉出。
顯然,沒有文件規(guī)定以上假設情形的進項轉出,實務中也沒有對此作進項轉出。
支付,并非必須實際支付;負擔,也可以理解為被購進方應稅項目所使用、所承擔。只要實際有實物投入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論是否實際支付貨款,都可以按照規(guī)定予以抵扣。
三、境內捐贈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國稅發(fā)〔1994〕122號第三條規(guī)定,關于無償贈送貨物可否開具專用發(fā)票問題。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jù)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fā)票。
對外捐贈是可以開具專票,接受捐贈方可以予以抵扣。
綜上分析:接受境外捐贈的,取得具名接受單位名稱的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符合可以抵扣的規(guī)定;并非在不得抵扣情形之列;并非需要接受方實際去支付或者負擔增值稅額;與境內捐贈的接受方可以抵扣的內涵一致。
思考:DDP報關進口的,境外單位繳納增值稅,其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具名購進方單位名稱的,能否予以抵扣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