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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八點修改建議

時間:2019-09-10 15: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0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專項附件扣除予以細化,明確了扣除標準、扣除主體以及比例、扣除年度等,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基礎。內蒙古永勤稅務師事務所通過仔細研讀相關條款,對征求意見稿中的內容提出幾點意見。

  一、修改學前教育的范圍為“從出生至小學入學前教育”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

  議將該條修改為“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從出生至小學入學前教育”。理由:一是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鼓勵生育政策,二是出生至滿3歲的階段也是學前教育的重要階段,三是該階段父母的花費金額較大。

  二、建議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方法可以靈活選擇

  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約定,也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可以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也可以經父母約定各自扣除比例。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征求意見稿》中僅規定了兩種扣除方式,一是父母各自扣除50%,二是由一方扣除100%。這樣規定雖然可以方便征管,但是限定了受教育子女父母在扣除比例中進行分攤的自由度,由此納稅人也就喪失了最為合理、合法的稅收安排的權利,不利于體現稅法整體的公平性,未能真正體現改善民生的原則。

  三、建議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按取得證書后每年可以扣除3600元

  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后,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一般取得職業資格繼后,每年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發生相關支出。另外以前年度已經取得相關證書的納稅人將無法享受該政策的紅利。為了鼓勵納稅人不斷提高職業技能,從而帶動更多的人接受職業后續教育,長沙代理記賬,提供國家整體技術實力,建議對詞條作出修改。

  四、建議大病醫療支出取消6萬元的扣除限額,未扣除部分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在當年據實扣除。當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可結轉以后3個年度內扣除。”看病貴是目前社會的一大難題,因病返貧的現象比比皆是。設置6萬元的扣除限額,且以后年度不得扣除不僅不利于人民改善生活,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平。

  五、建議大病醫療支出可以由家庭成員扣除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由納稅人本人扣除。”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納稅人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由納稅人本人扣除,本人扣除不完的,也可以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扣除。”一般發生大病的納稅人,因接受治療影響工作,收入一般會降低很多甚至無收入,大病醫療支出很多時候都是由家庭成員進行承擔,扣除對其本人來說意義并不大,這項政策可能無法讓納稅人享受稅收利益,有違稅收公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靈活的選擇讓家庭成員進行扣除,更加符合實際情況,保障納稅人正當的稅收利益。

  六、建議考慮未納入醫保范圍的大病醫療支出可憑醫院結算單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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