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的統借統還涉稅處理
時間:2019-09-12 09: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8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下發《關于做好27.html">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明確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事項,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也就是說企業集團不再需要審批核準,改由集團企業的母公司登記、公示。
一、企業集團母公司登記名稱問題
企業集團本身是一個由各參與的集團成員企業組成的經濟聯合體,作為一個聯合體,自然需要有一個代表其合法的經濟身份。一般認為,承擔這一身份的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1.企業法人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可以在企業名稱中可以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但,注意,依規定登記成含企業集團的企業,就成為該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2.使用的“集團”或者“(集團)”字樣的位置在組織形式之前,長沙工商代辦,比如“***集團有限公司”、“**集團公司”、“***(集團)有限公司”等。
3.組建企業集團,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章程中進行記載,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
4.登記企業集團的條件放寬。
取消核銷之前,成立企業集團需要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取消核準之后,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
5.對企業集團需要進行公示。集團母公司除了在章程中記載和名稱登記外,自2018年9月1日起,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集團母公司公示”欄目向社會公示。
據此,對于需要查閱一個企業是否屬于企業集團的企業成員時,需要以成立的時點進行分別處理:對于《通知》之后新設立的,自2018年9月1日起,可以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相關欄目進行確認;對于之前已經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按照要求可以不再公示,仍然視為有效。
有一點是可以預期的,由于企業集團中的集團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自然會涉及許多相互影響的法律關系,不會濫用登記制輕易登記企業集團。
二、集團企業的名稱問題
1.集團企業主要包括三個大類,即(1)母公司全資子公司;(2)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3)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
2.對于這三類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比如,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其成員企業多數冠有“大唐”兩字。
三、企業集團的幾個涉稅問題
1.統借統還的增值稅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一般是指集團中的母公司)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否則應全額征收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包括兩大部分:
一是,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二是,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筆者認為,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企業集團集統借統還中不賺取利息差的可以免征增值稅,作資金生意的應征收增值稅。
2.統借統還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這個問題先要看看相關的三個文件:
(1)一般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