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立法速評(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再無個稅
時間:2019-09-12 14: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最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專門將過去“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進行了刪除,也就是說,個人所得,將只有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這九項所得。
而除了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的所得以外,其他一律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所得的征稅范圍,且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丟失了最重要的一項權力,即定義其他所得的權力。
而在過去,對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財政部與稅務總局直接在財稅〔2015〕116號文里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憑借著定義其他所得的權力,直接將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認定為一項所得,該項所得按股息紅利征稅。
但個稅新法出臺以后,由于財政部與稅務總局不再有確定其他所得為個人所得征稅的權力,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本身不屬于新個人所得稅法九項所得中的任一項,如不屬于股息紅利所得(因資本公積本身就不存在作為股息紅利分配的前提要件)。
這樣一來,以前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征收個稅的規定,將于法無據,從而不再征收個稅。
事實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本身股東財富就沒有實質增加,且股東也沒有得到相應的貨幣資金。這時候如果征稅,股東要么只能賣掉部分股權來湊足納稅必要資金,要么只能借貸資金;或者只能不轉增股本。很明顯的,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征稅,并不符合納稅必要資金原則,而且干涉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更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
但在過去,由于個稅法給予了財政部門極大的權柄,而財政部門制定政策,更多站在國庫財政收入的角度,這樣一來,自然會出現很多政策,雖然明顯不符合常理,或者不利于企業經營,但依然會出臺并征稅的情況。
可以說,這次個稅新法中,最大的亮點,影響最深遠的,就是拿掉了財政部門創設所得征個稅的權力。其在稅收法定上,可以說意義深遠。
而像其他稅種中,長沙工商代辦,類似條款依然存在,相信在未來稅收法定下,也會逐步撤刪,將財政部門從征稅的立法部門,真正改為征稅的執行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