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改革聚焦——稅法修正案終稿要點解讀
時間:2019-09-12 15: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8月31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1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意味著備受社會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簡稱“修正案”)正式獲批,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終于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修正案將分步實施,其中大部分條款將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將提高至人民幣5,000元/月,并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與此同時,預計將于近期陸續(xù)揭曉的修正案實施條例、各項具體規(guī)定和配套措施也已成為大眾期待與熱議的焦點。作為“個人所得稅改革聚焦”系列評論的第二期,本期評論將關注修正案終稿對2018年6月29日發(fā)布的征求意見稿所作的修改,并對其要點進行解讀。
征求意見稿要點回顧
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相對比,2018年6月29日發(fā)布的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主要包含以下變化2:
明確居民定義,引入“183天”居住判定標準;
調整所得分類,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并成“綜合所得”項目進行征稅;
擴大工資薪金所得的低檔稅率級距;
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取消附加減除費用,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確立新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制度,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采取預扣預繳與匯算清繳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新增離境稅款清算要求;
明確多部門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系統(tǒng);
新增個人所得稅反避稅條款。
修正案終稿條款變化
除基本保留征求意見稿的各項修改以外,修正案終稿主要新增以下條款變化:
新增“贍養(yǎng)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除此前已納入專項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五項支出以外,修正案終稿將贍養(yǎng)老人的支出也納入專項附加扣除范圍。
另外,終稿明確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增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減除20%費用的規(guī)定
修正案終稿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換言之,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將按收入額的80%計入綜合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由于稿酬可額外享受減按70%計算收入的優(yōu)惠,因此稿酬實際將按收入額的56%計入綜合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于上述三項所得,每次(或每月,若適用)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以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此外,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將上述三項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綜合所得”項目,但并未保留相應的減除費用規(guī)定。在聽取相關意見后,終稿基本平移了現行稅法中就該三項所得減除20%費用及稿酬所得附加減除30%費用的計稅規(guī)定。
調整其他應稅、減免稅項目的批準權限
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修正案終稿對具有兜底性質的其他應稅、減免稅項目的批準權限進行了調整,其中:
在稅法列舉的應稅項目中,刪除“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除個人所得稅法列明的免稅項目和減稅情形以外,現行稅法下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免稅項目和其他減稅情形,改由國務院規(guī)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完善關聯交易反避稅條款
針對征求意見稿中“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即有權實施納稅調整的反避稅規(guī)定,修正案終稿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實施上述納稅調整,還必須滿足關聯業(yè)務往來因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條件。
明確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扣除標準
修正案終稿規(guī)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終稿進一步對30%的捐贈扣除比例以及全額扣除的例外規(guī)定作了明確。但上述規(guī)定與現行稅法基本相符,例如30%的捐贈扣除比例在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已有提及,修正案終稿只是提升了其法律層級。
明確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提供個人所得和扣稅信息義務
修正案終稿新增規(guī)定,明確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德勤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