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當務之急是如何落實
時間:2019-09-13 00: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面對紛繁復雜、形式多變的經濟活動,成文法很難全面概括、精準定位、詳盡規范,這也是文字本身的局限。所以,事物本不存在完美,只存在趨于完美。政策出臺后,廣大財會人員、稅務人員認真學習,條分縷析,從理論和落實兩個層面積極探討,這就是趨于完美的過程。確實,該項政策涉及面廣、意義深遠,引起關注應屬情理之中。老稅官前期略有學習,略有分析,在拜讀各位老師的文章后,受益匪淺,再學習、再認識,僅從落實層面(因為當務之急是要落實)談幾點看法,敬請各位老師斧正!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爭議點:上位法授權(這是理論界處理的問題,不談)?稅前扣除憑證的出處?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相當于會計上的自制原始憑證。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相當于會計上的外來原始憑證。
稅款的征收計算以會計核算為基礎,而原始憑證無疑是記載著企業經濟活動真實原始的信息。企業所得稅以這兩類憑證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分類,準確、得當。
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并未提出稅前扣除憑證概念,但是,與收入相關、真實、合理,必須有信息載體,必須有判別書據,必須有相關鏈接。說鍋得有米,否則,無從落實。
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原始憑證,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稅收規定的,既是稅前扣除憑證。出人意料的是第九條與增值稅掛上了勾,是因為增值稅“以票控稅”,對發票控管的好,企業所得稅管理采取了“拿來主義”嗎?
第九條的爭議點:
1.“增值稅應稅項目”:混淆于免稅項目。文中本意應屬增值稅征稅對象,或稱增值稅征稅項目,也易辨別些;
2.“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只列舉了這兩類,那就漏了應辦理未辦理的這一類,所以有觀點認為“已辦理”可為“應辦理”;
3.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可不辦理稅務登記。而文中無需辦證的只有單位,漏了無需辦證的個人,個人是否全部歸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了;
4.納稅人難以或無法判別應辦證和無需辦證,也無法判別已辦證而不懸掛的情形。稅務機關也無法實現逐一識別,且暫不能直接查詢市外或省外的稅務登記信息;
5.收款憑證:企業發生支出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收款憑證是外部憑證,自己付款出去的付款憑證僅僅是扣除憑證的相關資料了。
6.起征點與免征增值稅。按月2萬是起征點,可后來提高到3萬的,卻表述為免征增值稅。這個不是問題,問題仍是怎么來判斷是否達點?如老稅官前期分析:納稅人購買時,怎么知道是否達點,要不要發個不達點證書或買貨前要看一眼定額核定通知書?季度初不達點,季度末達點了,前面開具的收款憑證還有效嗎?如果無效,應該是由個人還是稅務機關去通知已買貨的納稅人來換票?以后檢查企業所得稅時,還要核對是否有達點戶對應的收款憑證。可是,納稅人要是在外省外市購買了個人的貨,那還要發協查函嗎?因為跨省跨市查不到定額,搞不清是否達點啊!
如何落實?
“三分政策,七分落實。”這句話原是講落實效率和落實到位的重要性。現在,可以添新意:要有七分的落實創意。
一、正向列舉。取得發票的,當然的稅前扣除憑證;取得收款憑證的,又取得無需辦證的證明或有證、取得不達點定額通知書,完美,當然的符合第九條的稅前扣除憑證。
二、“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取得收款憑證,沒有無需辦證的證明,長沙公司注冊,不知道是否有證,沒有取得不達點定額通知書的。就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了嗎?是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已,但,并沒說該筆業務就不能稅前扣除。這才是亮點,僅憑這樣的東西,不能作為。那我只要再附上銷售清單、出差表、付款記錄、領用記錄、入庫單等等任何一樣或幾樣相關證明資料,就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