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起征點”能不能實行地區差別化標準?
時間:2019-09-13 01:5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先聊一下“起征點”
其實,“起征點”并不是個非常準確的提法,它的規范稱謂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從專業研究的角度,我們即使是簡稱也不會提“起征點”這個詞,因為在稅法里,“起征點”意味著開始征收稅款的那個點,比如10000元的起征點,就意味著收入10000元是不征稅的,但收入達到10001元就要全額征收稅款。
注意:不是僅就高出的1元征稅,而是對10001元全額征收稅款。
這一點在個人彩票中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的一些稅種中有所體現。顯而易見,它與“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可以從收入中減除多少費用。
只是專業的叫法很難簡稱,不利于直觀的表達和信息的傳播,難以想象一個新聞的標題光主語就十幾個字是個什么畫風,因此大家習慣于稱之為“起征點”。
只要大家都明白意思,怎么叫方便怎么叫,無可厚非。
“起征點”能不能實行地區差別化標準?
每次看到“起征點”標準,很多人都會很容易問出這個問題:為什么不實行“起征點”地區差別化標準?讓經濟發達的地區采用偏高的標準,讓經濟落后的地區采用偏低的標準,甚至采取一種非常靈活的標準,如參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這樣就做到“起征點”制度的最合理、最公平。
必須要承認的是,長沙代理記賬,曾經有那么一段時間,我是這種觀點最堅定的支持者。直到有一天,我突然想明白了一個道理,從此以后,我變成這種觀點的最堅定的反對者。
是什么讓我變成了“叛徒”?
答案很簡單,還是那句話:實務中沒法操作!
假設根據這種差別化“起征點”制度,上海市的“起征點”最高,甘肅省的“起征點”最低(只是根據大致經濟水平舉個例子,沒什么數據支持),那么新制度實行第一天,最可能發生的事情不是全國納稅人為之歡呼雀躍,而是全國所有公司都紛紛到上海去注冊總公司(分公司)!
為什么呢?
在信息化時代,“支付”已經不是當面給現金這么死板的方式了,很多時候雇主的注冊地和員工根本就不在一個地區。當碰到這種情況(異地支付)該怎么辦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602號)對此做了規定: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規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也就是說,我國稅法規定,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采取“誰決定支付誰扣繳”的方式。
那么,甘肅的員工也想享受上海的“起征點”標準就變得非常簡單:在上海注冊個公司,所有員工的所有工資都由這家上海公司決定并支付!大家想想注冊一個公司的成本,和每個員工多交很多個人所得稅的成本,甘肅的公司會如何選擇一目了然。
稅務機關可以阻止這件事嗎?
規定不能跨省支付?——顯然太過異想天開!
規定個稅和社會保險掛鉤?本地交稅只能本地社保?——不僅不能解決這個問題,還和社保改革方向背道而馳!那些異地工作的人也肯定無法接受。
……
最終,“起征點”差異化制度引發的結果就是:全國幾乎所有的公司都通過很簡單的操作讓員工們享受了最高的“起征點”標準!那些沒有這樣做的公司老板被自己的員工當作傻瓜!最終,除了部分“傻瓜”,上海市集中了全國所有的雇主,而所有中國人都享受到了最高起征點的福利——這是這個“最合理”制度最可能產生的結果,這會是制度建議者和設計者愿意看到的嗎?
我們拋開上面的那條規定——畢竟規定是可以修改的——現在要解決的實務問題就是:一家甘肅公司在上海開了家分公司,然后所有的甘肅員工都在上海發工資,甚至還每年到上海去工作幾天,他們可不可以適用上海的“起征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