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中兩個不同的銷售額口徑及起征點的內涵
時間:2019-09-13 07: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對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原增值稅項目)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下簡稱營改增項目)的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分別對當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
在增值稅小微企業免征政策中,實際是延續了原增值稅項目和營改增項目的兩大序列概念。
因此,對于增值稅小微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在免稅應用中采用兩大銷售額分別核算、分別對照的方法,并存在四種情形(以月為例,按季可以類推):
1.原增值稅項目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營改增項目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則增值稅全免。
2.原增值稅項目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營改增項目銷售額超過3萬元,則原增值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營改增項目全額繳納增值稅。
3.原增值稅項目銷售額超過3萬元;營改增項目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則原增值稅項目全額增值稅,營改增項目免征增值稅。
4.原增值稅項目銷售額超過3萬元;營改增項目銷售額超過3萬元,則原增值稅項目和營改增項目均全額繳納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登記中的銷售額口徑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這就明確了增值稅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在一般情況下,需要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沒有主動登記的,按照規定程序,經通知后逾期仍不登記的,改變征收方式,采用適用稅率征收。
這里,明確銷售額的口徑是全部應征增值稅項目,包括原增值稅項目和營改增項目,這是與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口徑不同的。
當然,營改增已經過去很多時間了,一般納稅人登記認定的銷售額口徑合并了,2021年開始,如果繼續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就也合并為一個口徑吧!別太復雜化。
三、起征點還是免征額?
這幾天針對企業所得稅的28號公告,長沙工商稅務,牽連出了增值稅小微企業的2萬到3萬元的銷售額區間是免征額,還是3萬元是起征點說法爭論。
看看政策延續:
1.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了按月額起征點為2萬元。
2.財稅〔2013〕52號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沒有使用起征點的概念。
3.財稅〔2014〕71號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4.財稅〔2015〕96號很簡單地表述為將政策延續。
5.營改增后,稅總2016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原增值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改增項目銷售額,并分別對照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6.目前在有效期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
從上述來看,月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的范圍與增值稅條例細則和36號文的起征點適用范圍有所不同,但是,必須看到,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3萬元,其基本含義與起征點相差不大,即不超過的不征;超過的全征,并不對該區間減除之后就超過部分征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免征額。在一些講述到增值稅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中有將3萬元表述為起征點的。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如果將3萬元稱為起征點似乎缺乏“名分”,但是從實質來說,符合基本的定義標準,屬于起征點的基本框架之內,可以視為“孿生兄弟”,至少可以視為“準起征點”。說其為免征額,筆者感到不妥,屬于對其基本內涵理解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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