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賠償款、水電費分割單這些老問題如何處理
時間:2019-09-13 09: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明確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為幫助納稅人充分理解政策,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工業園區稅務局近期將就該公告涉及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解讀系列,本期小編就以違約金、賠償款及水電費分割這些納稅人常見的問題為引,舉例說明。
一、違約金、賠償金需不需開發票,沒有發票如何稅前扣除?
(一)合同未履行,經營業務未實際發生,購買方或者銷售方支付違約金
合同未履行時收取的違約金,屬于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根據28號文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也無需繳納增值稅。比如銷售方已收取定金,由于購買方違約其支付定金被銷售方沒收的;或者由于銷售方違約無法正常供貨,而向購買方支付一筆違約金,以上兩種情況,支付違約金的一方為單位的,以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政策鏈接:
28號公告 第十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
外部憑證: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因此在第一種情形下,通常以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或判決書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為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國財稅浪子注解:由于此時屬于境內發生的非應稅項目支出,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合同正常履行,經營業務實際發生,由購買方支付賠償款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此種情形下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款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政策鏈接:
28號公告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三)合同正常履行,經營業務實際發生,由銷售方支付賠償款
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因質量不符合規定等原因,給購貨方造成一定損失,一般處理方式有以下兩種:
1、簽訂賠償協議,按合同約定向購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款。這種情形下,銷售方雖支付了賠償款,但購買方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銷售方依然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此種情況下,其稅前扣除憑證為外部憑證。
2、簽訂折扣折讓協議,長沙公司注銷,按合同約定通過折扣折讓方式減少銷售方收取的貨款金額。這種情形下,應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注意:28號文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征稅項目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水電費分割是否一定要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