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修法之公與不公
時間:2019-09-14 16: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謀求經濟增長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中國家,社會收入分配差距在一定時期的擴大是不可避免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部分人已達到較高的收入水平。在保證人們基本生活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本著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的立法原則,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在不損害效率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保持社會穩定。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本次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并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同時本次個稅法修改擬將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
個稅法修正案草案未提請表決,有建議:附加扣起來很復雜,監管難、申報難、漏洞多、問題復雜,把起征點提高到每月1萬,這樣教育問題、贍養問題等附加問題都解決了,進一步降低交稅人員監管程度。
筆者認為,不能因為征管難的原因,簡單粗暴的否定法律公平。我們拋開程序,談談本次個稅修法的法律實體公平問題。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原則就是調節社會收入分配,體現社會公平,就是讓高收入者多納稅、中等收入者少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
在社會上就是三類人,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低收入者。
首先,高收入者一般都有經營主體,他們的收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非勞動性所得稅目調節,和本次個稅修法無關。
其次,中等收入者,大致分兩類,一類是個人工商戶等經營者,他們的收入個人所得稅通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非勞動性所得稅目調節,而且本次個稅修法,對適用35%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從10萬提高到了50萬,降低了此類人群的稅負。另一類就是高工資者,也分為兩類,一類是高工資伴隨高家庭負擔者,這類人雖工資較高,但工作壓力、崗位競爭和家庭負擔也非常大,高工資在開銷繼續教育充電費用、子女教育費用、住房貸款和車貸之后都不敢生病。高工資,按現行起征點3500元繳完個稅、負擔完孩子、車子、房子、學習和看病費用之后所剩無幾,但在別人眼中他卻貼著高收入的亮麗標簽,有苦難言。高工資的另一類人,他們工作已經穩定、職位較高、有一定的積蓄,早已還清了房貸、車貸,孩子已參加工作,也不想繼續教育。想想這兩類高工資者收入差不多,如果簡單粗暴一刀切,僅把工資個稅起征點提高到每月1萬,不考慮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法律公平嗎?
還有就是低收入者,他們無房、無車、無存款,他們收入偏低,他們也要教育子女、也要租房生活、也想繼續教育改變命運,當然本次個稅修法草案從兩個方面考慮了其利益,一個是起征點5000元,一個是附加扣除的問題。
草案畢竟是草案,有很多東西還需修訂,比如起征點是5000還是1萬的問題,如何征管等等,但草案的立法框架和本意還是科學、公平的,我們應該支持。
法律講求公平,但公平是實質上的相對公平而非形式上的絕對公平,簡單粗暴的一刀切雖然簡單易行,但會傷害法治精神。立法要在法的精神下科學細致的進行,這樣老百姓才能感受到法律的關懷。
作為一名法律人、一名財稅人,一個普通老百姓,我為本次個稅修法草案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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