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嗎?稅前扣除憑證,未付款就不能稅前扣除
時間:2019-09-14 16: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甫一出臺,各路專家的解讀紛沓而來,令人目不暇接。其中不乏真知灼見,長沙代理記賬,但也有貌似言之鑿鑿,其實似是而非的觀點。較有影響的“要實現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能僅憑發票或其他憑證,還要求……付款給了相應的對價。……而僅有發票沒付款則不能稅前扣除”的說法,讓一批財稅圈的小白圈。
未付款就不能稅前扣除的“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該條規定要求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的三性之一真實性的解釋道: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有人據此認為,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就是付了款或者給付了相應的對價,如果扣除項目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卻沒有付款或者給付相應的對價,則不能稅前扣除。
為什么會有這種看法?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是因為混淆了支出與支付的含義,背離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根本原則。
那么,怎樣才能準確領會支出已經實際發生,把握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原則?
首先要準確區分支出與支付的含義,明確支出實際發生不等于支付實際發生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支付是指付款或者給付相應的對價。
支出實際發生指的是支付責任已實際發生,支付實際發生指的是付了款或者給付了相應的對價,由此觀之,支出實際發生不等于支付實際發生。
其次要準確把握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實際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為例外。筆者認為,此處的“費用”與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兩個概念,它沿用了會計學廣義費用的說法,也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如果將支出實際發生理解為支付實際發生,只有付款或者給付了相應的對價才能稅前扣除,那是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確定的原則曲解為收入實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支出(費用)實現收付實現制。支出(費用)實現收付實現制絕非稅務主管部門的例外規定,實際上是顛覆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