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一個美麗的誤讀(1)一一讓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何以堪(修訂版)
時間:2019-09-14 16: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于2018年6月13 日公開向全社會發布。
該辦法甫一出臺,各路專家的解讀紛至沓來,令人目不暇接。其中不乏真知灼見,但也有貌似言之鑿鑿,其實似是而非的觀點。影響最大的就是對該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錯誤解讀,在社會上廣泛傳播,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為今后稅企糾紛埋下了隱患。
相關解讀——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凸顯九大亮點 <總局所得稅司 何冰>
一、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為: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已”疑似“應”之誤——編者注)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支出”疑似“收入”之誤——編者注)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政策規定分析
該條第一款將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按其是否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分為兩種類型,并結合其銷售規模確定企業稅前扣除憑證的類型。
該條第二款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注意,這里說的是起征點,不是免征額。
該條第三款弄了個兜底條款,供不時之需。
總而言之,該條規定,除了上面已經標注的兩點小小的疑似錯誤外,含義是明確無歧義的。
三、誤讀政策
但是,有人在解讀該條政策時犯了三個錯誤。
一是將第九條規定中的“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這個偏正短語從整個法條中割裂出來,分析其含義。說這個偏正短語有兩種理解。一是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二是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而且兩種理解中的個人都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二是誤將免征額當作起征點。
三是錯誤結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7〕76號文)規定,演繹出“將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擴大為: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500元”的 “新”規定。
四、錯誤根源及正確觀點
筆者認為,單獨分析上述偏正短語的含義,因為有歧義,出現兩種不同理解,而且上述兩種理解都沒有錯??墒牵瑢⑸鲜銎陶Z放到第九條規定整個語境中去理解,就沒有歧義了,只有一種理解是正確的。上述第一種理解基本正確。但是,嚴格地說,這里的個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一句里“增值稅納稅人”前加上“已辦理稅務登記的”,表明其中的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個人就是個體工商戶。自然而然后面一句的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后的自然人。
度娘說:“起征點指稅法規定的對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最低界限。起征點與免征額有相同點,即當課稅對象小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都不予征稅。兩者也有不同點,即當課稅對象大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采用起征點制度的要對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征稅,采用免征額制度的僅對課稅對象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在稅法中規定起征點和免征額是對納稅人的一種照顧,但兩者照顧的側重點顯然不同,前者照顧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則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在特定的語言環境中,只要溝通交流各方明白其確切含義,在名稱上將免征額與起征點混為一談,那是情有可原,不必斤斤計較。但是,在稅收政策中免征額和起征點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分析具體政策時,誤將免征額當作起征點,就會得出錯誤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