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對內控與風險管理的顛覆性影響
時間:2019-09-15 04: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期,兩則案例引人耳目,一則是資產管理機構因在銷售及分銷投資產品方面的內部系統和監控缺失,遭監管部門譴責并罰款;一則是,代銷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法院判令代銷機構賠償投資人全部損失。
這兩則案例預示著,內控管理不善帶來的各類風險,可能要集中出現。
2018年4月27日,《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資管新規)實施后,內控與風險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已經到了不得不高度重視的程度。
(一)內部管理要求
資管新規第七條明確要求: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采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按以上規定,以下兩點已經成為新規規定的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2.管理人應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培訓、考核、問責制度。
以往,以上兩點,是相對軟性的,容易被忽視。新規頒布后,這種態勢將被逐漸轉變。
(二)法定職責
資管新規第八條明確: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十一項法定職責,這十一項職責是: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4.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5.進行產品會計核算并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6.依法計算并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7.辦理與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8.保存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9.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0.在兌付受托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托資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11.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定職責是強制性義務,違反法定職責,可能導致行政處罰責任,長沙工商稅務,也可能因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責任承擔
資管新規第八條明確,金融機構運用受托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同時,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此,資產管理機構違反以下三類義務,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1.法定義務。其中法定職責,既是職權,又是義務。
2.約定義務。該項義務主要來源于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
3.違反行業通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其中,中基協的自律要求,很可能演變為此類基于勤勉盡責而延伸的通行義務。
二、資管新規明確,甚至重塑了管理人的風險和責任體系
(一)公司治理和制度建設不再是“擺設”
資管新規明確要求,管理人應當審慎經營,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于此,制度合理健全成為法定義務。
如違反此項義務,可能使投資者認為損失與內部管理缺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進而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二)資產管理人法定職責逐漸清晰,違法法定職責的責任體系也將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