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賣破爛兒” 怎么征稅?
時間:2019-09-15 06:5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用車輛報廢是按銷售貨物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征增值稅,還是按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即銷售二手車)適用減征增值稅規定,長沙工商代辦,相信大家很容易混淆。且看筆者以案說理:為什么從增值稅角度看,“報廢車輛≠銷售二手車”!
案例
某事業單位2017年10月19日報廢一輛自用轎車,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按照金屬含量折算收購價格為350元,要求該事業單位提供發票。該事業單位到辦各服務大廳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圍繞著如何繳納增值稅,筆者周圍的同事觀點不一。
觀點一:適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即銷售二手車)政策
【理由】該事業單位未在國稅辦理稅務登記,且并非一般納稅人,沒抵扣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應適用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即:
350÷(1+3%)×2%=6.8元。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部分條款作廢)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觀點二:適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政策
筆者贊同此觀點。該項業務并不是銷售二手車。
【理由】現行《二手車流通管理法》對二手車的定義:是指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國家制度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車,即原農用車)、掛車和摩托車。同時規定二手車所有人也可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即直接交易),但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簡單總結為二手車交易對象是按規定還能流通使用的車輛,但必須轉移產權(即按規定到車管所辦理轉移登記)。銷售方可選擇購買方自由交易。
現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的定義: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報廢車輛回收實行特種行業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報廢汽車應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簡單總結為報廢車輛不能自由選擇購買方,須報批后賣給專門的回收企業拆解,車輛不能再流通使用。收購價格是按金屬含量計價,也就是俗稱的“賣破爛兒”。
綜上所述,“報廢車輛≠銷售二手車”,故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該事業單位應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增值稅。即:350÷(1+3%)×3%=10.19元。
也許有人會問,該事業單位按次銷售額只有350元,為啥不能享受按次銷售額不超過500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呢?因為此起征點僅適用于個人(即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對于其他個人(也就是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即使超過起征點,也是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對于已辦理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全部應稅銷售額(含處置報廢車輛銷售額)如果未超過小微企業標準的,仍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而一般納稅人處置報廢車輛必須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并可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不屬于銷售二手車輛,自然不得享受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依據】
1、《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第2號條款作廢)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第六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
2、《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