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必要資金原則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時間:2019-09-16 15: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稅收上,有一個原則,叫納稅必要資金原則,說白了,就是國家要讓人交稅,就得要考慮人家有沒有錢交,就是有沒有必要的資金交。要是沒錢,那你讓人交,也白搭,因為沒有錢啊,交個蛋啊?
所以,在稅收設計時,就會考慮到,這個時點讓你交,你這個時點究竟有沒有錢。
而什么時點讓你交,其實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這個時點,納稅義務發生了,所以你就要交稅了。
而在增值稅上,同樣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那么增值稅上這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沒有考慮到這個納稅必要資金原則呢?
我們先看看啊,增值稅條例細則規定,直接收款方式的,不管貨有沒有發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就納稅義務發生。
這時候,我們分析一下,很明顯,你收到錢了,或者你有權去收錢,很明顯你這就是有錢了嘛,這時候,就是有了納稅必要資金,因此納稅義務發生了。
從這里,我們可以分析到,問題的關鍵,是你收到錢,或者你有權找下家要錢,只要二者具備其一,就產生納稅義務了。
但我們接著再細化分析下增值稅其他銷售方式下的納稅義務,有沒有考慮必要資金原則呢?
(一)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這一條是規定辦好托收手續納稅義務就發生,但實際上你辦好托收手續,并不代表你就有權找下家要錢,或者你收到錢了。很明顯,這一條并沒有更深入考慮納稅必要資金原則。
(二)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合同約定收款日期,這時候,很明顯你是有權找下家要錢了;但對于無約定下,貨物發生時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則并不完全符合納稅必要資金原則了。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貨物發出,并不代表就有權收取貨款。
(三)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這里采取預收款方式,說白了就是提前收款了,如果按納稅必要資金原則,那肯定已經有了必要資金,但另一方面,要考量到由于貨物沒有發生,這交易并沒有真正意義上實施,于是退一步,規定是在貨物發生產生納稅義務;同樣的,對于工期比較長的貨物,因為企業已經開始收款后生產,一定意義上,已經開為從事這項交易了,所以這時候,就按照納稅必要資金原則,即有錢時產生納稅義務。
(四)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這里收到代銷清單,實際上就是代銷單位已經把代銷的貸銷售出去了,這時候,同樣的,上家有權找下家要錢了,所以這里實質上同樣也是考慮了納稅必要資金原則。
總結:稅收條款,長沙工商稅務,很多時候,都是蘊含著法理原則,這些基本原則,在法律條款中不斷體現,這也是法理為什么重要的原因。理解了基本原則,自然也就能理解法律條款,甚至能確定法律條款究竟合不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