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對轉登記納稅人未抵扣進項稅額的處理方法緣何不同
時間:2019-09-17 19:1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稱稅務總局18號公告)甫一出臺,細心的讀者就發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后,對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處理方法,財政部與稅務總局的規定是不一致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以下稱財稅〔2018〕33號文)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怎樣轉出,轉到哪里去,財稅〔2018〕33號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有人認為,從“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等明細科目轉到“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屬于轉出。筆者則不以為然。在“應交稅費”科目的明細科目之間劃轉,轉來轉去,始終在“應交稅費”科目名下,這樣轉實際上并沒有轉出。筆者認為財稅〔2018〕33號文“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的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號)第二條“對區內企業退出試點前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予抵扣或退還,轉成本處理”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若不考慮購入存貨產生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外的因素,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應該轉到存貨成本、營業外支出里去。期末存貨對應部分的未抵扣進項稅額可轉入存貨成本,超過部分可轉入營業外支出。實在沒法區分,干脆全部轉到營業外支出。
而稅務總局18號公告第四第一款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應交稅費的一級明細科目“待抵扣進項稅額”是什么東東?請看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以下稱財會(2016)22號)相關規定:“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由此可見,稅務總局18號公告允許轉登記納稅人使用“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有關進項稅額,是對財會(2016)22號文相關規定的突破,給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一個臨時棲身之所,夠人性化的。
稅務總局為什么要這樣規定?筆者認為,主要考慮因素有二:一是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情形發生,對其在轉登記前的應納增值稅稅額作出相應的合理調整。二是如果轉登記納稅人以后再轉回一般納稅人,可激活待抵扣進項稅額,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稅。
當然,如果轉登記納稅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后,不會發生稅務總局18號公告第五條所述的情形、以后鐵定不會轉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么,還是按照財稅〔2018〕33號文的規定,對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為妥,否則,有可能會虛增利潤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多繳企業所得稅。
接踵而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長沙公司注冊,其第二條“原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的規定令人費解。筆者認為,既然規定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就意味著掛賬處理,為何又規定“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兩者不可同時得兼。也許稅務總局此項規定有特別的含義,筆者沒有參悟透徹,期待官方后續作出通俗易懂的權威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