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兩周年建筑業涉稅政策梳理
時間:2019-09-18 01:5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2016年3月23日,《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實施辦法),附件2(事項規定),附件3(過渡政策)
(1)「清包工」、「老項目」、「甲供工程」等三種情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2)簡易計稅按照總分包差作為銷售額,一般計稅按照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
(3)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需要按照規定的預征率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2、2016年3月31日,《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明確納稅人跨縣級行政區提供建筑服務,需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3、2016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明確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2016年5月6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明確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5、2016年7月6日,《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明確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延長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以合同約定期限為準。
6、2016年7月23日,《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明確異地預繳增值稅時應根據預繳的增值稅在異地預繳附加稅費。
7、2016年8月18日,《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1)將2017年17號公告中預繳增值稅時應提供合同原件,修訂為提供「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中增加601~603三個不征稅編碼,其中的603編碼為「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3)明確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開票時,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2016年11月4日,《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9、2016年12月3日,《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對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做出規定。
10、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1)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11、2017年4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1)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